一、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经审阅相关人员的个人履历,本次受聘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符合公司经营管理工作需要,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周寅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二、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含预留,下同)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且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公司董事会会议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该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三、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11月28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它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事宜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同意公司以38.89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预留授予条件的13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的11.00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石磊、唐松、蔡鸿亮
202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