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2年11月2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11月18日以专人送达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监事。会议应出席的监事3人,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3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艳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因公司实施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含预留,下同)的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价格调整方法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39.39元/股调整为
38.89元/股。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2、审议并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3)公司本次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和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11月28日,并同意以38.89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预留授予条件的13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的11.00万股限制性股票。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