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箭牌家居: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29

证券代码:001322 证券简称:箭牌家居 公告编号:2022-012

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

商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28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977号)核准,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箭牌家居”)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96,609,517股新股。本次发行完成后,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XYZH/2022SZAA5B0001号《验资报告》,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869,003,283元变更为人民币965,612,800元。公司股本由869,003,283股变更为965,612,800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96,609,517股新股已于2022年10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二、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情况,需修订《公司章程》相关内容。同时,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章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对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并启用作为公司正式章程。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于[ ]年[ ]月[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万股,于[ ]年[ ]月[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第三条 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96,609,517股,于2022年10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65,612,800元。
新增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说明:新增条款,原有条款依次顺延,后续各条款序号及条款内容中的索引序号依次调整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研发、生产、销售:橱柜、衣柜、木门、地板、木制家具、金属家具、灯具、智能卫浴、浴室柜、家用饰品、家用电器、金属配件、塑胶制品(不含废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家具制造;家具销售;家具零配件生产;家具零配件销售;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家居用品制造;家居用品销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
修订前修订后
旧塑胶)、陶瓷制品、蒸汽房、浴室家具、玻璃镜子、石材制品、感应器、干手器、塑料制厨房用具及盥洗用具、浴缸、水龙头、淋浴房、压克力板材、不锈钢制品及配件、水暖管道零件、晾衣架、建筑用钢化玻璃及其他建筑装饰材料;室内设计服务;承接装饰工程;国内贸易、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卫生洁具研发;卫生洁具制造;卫生洁具销售;卫生陶瓷制品制造;卫生陶瓷制品销售;五金产品研发;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金属制日用品制造;阀门和旋塞研发;普通阀门和旋塞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阀门和旋塞销售;建筑装饰、水暖管道零件及其他建筑用金属制品制造;建筑陶瓷制品加工制造;建筑陶瓷制品销售;建筑用金属配件制造;建筑用金属配件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非电力家用器具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制镜及类似品加工;玻璃制造;技术玻璃制品制造;技术玻璃制品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家用电器研发;家用电器制造;家用电器销售;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家用电器安装服务;日用家电零售;日用电器修理;电子产品销售;照明器具制造;照明器具销售;半导体照明器件制造;半导体照明器件销售;灯具销售;风机、风扇制造;风机、风扇销售;专业设计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二类医疗
修订前修订后
器械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说明:有关经营范围的修订及对公司章程的相应修订事项已经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召开的2021年度股东大会、2022年8月23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965,612,800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修订前修订后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
修订前修订后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
修订前修订后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董事会、股东大会违反本章程有关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规定就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由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相关责任主体承担连带责任。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提供担保的,公司有权视损失、风险的大小、
修订前修订后
情节的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九条 ……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条 ……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修订前修订后
内容: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内容: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四)本章程及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修订前修订后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或本章程规定的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三)项、第(十)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第七十九条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 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修订前修订后
持股比例限制。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
修订前修订后
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
第一百〇四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提名和选举程序、任期、辞职及职权等相关事宜,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一百〇五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提名和选举程序、任期、辞职及职权等相关事宜,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设董事长1人。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人,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设董事长一人。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
修订前修订后
程序, 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修订前修订后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上述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超过30万元的,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除应由股东大会审议以外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 (四)公司对外担保遵守以下规定: …… 2、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 (五)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可免于按照上述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金额超过三百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的、除应由股东大会审议以外的关联交易(公司提
修订前修订后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 (四)公司对外担保遵守以下规定: …… 2、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 (五)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2、单笔财务资助金额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
修订前修订后
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新增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条款,原有条款依次顺延,后续各条款序号及条款内容中的索引序号依次调整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
修订前修订后
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利润分配形式的优先顺序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且满足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出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并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四)利润分配形式的优先顺序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
修订前修订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通过且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本章程未明确的事项或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相冲突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为准。第二百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本章程未明确的事项或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相冲突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为准。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本次对《公司章程》的修订还涉及到统一将数字表述调整为文字,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内容请参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章程(2022年11 月)》。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且该事项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士办理上述变更事宜,相关变更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登记情况为准。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11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