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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海核:台海核电关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及表决结果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29

证券代码:002366 证券简称:*ST海核 公告编号:2022-090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及表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烟台中院”)已于2022年8月18日裁定受理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台海核电”)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本案由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莱山区法院”)审理。莱山区法院于2022年8月19日指定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8)和《关于公司重整被法院指定管理人并启动债权申报及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9)。经报请莱山区法院,公司于2022年11月12日披露《关于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80)

台海核电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已于2022年11月28日9时30分通过网络会议方式召开,现将会议召开及表决结果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议议程

本次会议的主要议程包括:

1.管理人作阶段性工作报告;

2.管理人作补充核查债权的说明,并由债权人核查《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表二》;

3.管理人作《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的说明并回答债权人共性典型问题;

4.债权人会议审议及表决《重整计划(草案)》。

二、本次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情况

因税款债权和职工债权未受到调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20〕18号)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税款债权组和职工债权组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

决,本次债权人会议由台海核电普通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参加《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享有表决权的普通债权人共37家,其所代表的普通债权金额为2,057,181,627.01元。其中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普通债权人32家,占出席会议的普通债权人人数的86.49%;其所代表的普通债权额为1,959,912,069.16元,占普通债权总额2,436,508,923.97元的

80.4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整计划(草案)》已获得本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三、申请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因台海核电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普通债权组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会议也表决通过了《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详见同日披露的《出资人组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88),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管理人已于2022年11月28日依法向莱山区法院提交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四、风险提示

1.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已通过重整计划未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法院将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9.4.17条第(六)款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如公司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公司将被宣告破产。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9.4.17条第(六)款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公司因2021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触及《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二)项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已于2022年5月6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

退市风险警示叠加其他风险警示情形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4)。

4.公司因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且公司自2019年度至今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净利润均为负值,触及《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七)项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已于2022年5月6日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叠加其他风险警示情形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4)。

5.根据《上市规则》第9.3.11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因触及本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一)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五)虽符合第9.3.7条的规定,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六)因不符合第9.3.7条规定的条件,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本所审核同意”。若公司2022年度出现前述六个情形之一,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6.公司控股股东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已经法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目前重整方案尚未确定;公司子公司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烟台台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烟台台海玛努尔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已经法院裁定进入实质合并重整程序;前述重整进程及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其破产重整进程,积极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权利,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

险。

特此公告。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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