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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海核:关于与财务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29

证券代码:002366 证券简称:*ST海核 公告编号:2022-091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财务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烟台中院”)已于2022年8月18日裁定受理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台海核电”)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本案由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莱山区法院”)审理。莱山区法院于2022年8月19日指定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8)和《关于公司重整被法院指定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并启动债权申报及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9)。

2、公司已经于2022年9月9日披露了《关于重整投资人招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9),并于2022年9月27日、2022年11月12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重整投资人招募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6、2022-079)。根据《关于重整投资人招募的公告》的规定及报名情况,管理人已向青岛军民融合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发集团”)出具了《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意向重整投资人确认通知书》,确认融发集团及/或融发集团指定的子公司,并联合财务投资人作为台海核电重整案的意向重整投资人。2022年11月25日,公司披露《关于与重整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6)。

3、2022年11月28日,台海核电、管理人与财务投资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璐银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璐银投资”)、烟台盛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泉投资”)、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信托”)代表重庆信托·台核1号单一资金信托、烟台鸿图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鸿图一号”)、烟台瑞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烟台瑞好”)、德富海(烟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德富海投资”)、上海嘉勋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嘉勋”)、丁建阳分别签署了《重整投资协议》。

4、《重整投资协议》的具体实施内容最终以莱山区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司重整计划为准。

一、重整投资人基本情况

(一)璐银投资

1.基本情况

名称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璐银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华融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额2,00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7-01-20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B区L042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8419267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

实业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

2.股权结构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比例
1华融资本管理有限公司42.45%
2宁夏华融资本拓臻投资中心(有限合伙)42.45%
3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5.10%

3.实际控制人

璐银投资的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与主要数据

宁波璐银主要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等。

宁波璐银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亿元

财务指标2022年3季度2021年2020年2019年
总资产27.1330.480.200.20
总负债25.6230.280.000.20
所有者权益1.500.200.200.20
营业总收入2.000.920.000.05
利润总额1.970.900.000.05
净利润1.970.900.000.05

5.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璐银投资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璐银投资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亦不存在出资安排。

(二)盛泉投资

1.基本情况

名称烟台盛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业兴
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2年11月28日
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盛泉西路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3MAC4WL2C5N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地整治服务;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规划设计管理;园区管理服务;城市绿化管理;轻质建筑材料制造;科技中介服务;电子元器件制造;建筑装饰材料销售;树木种植经营;五金产品零售;五金产品批发;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日用木制品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比例
1烟台盛泉人力资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100%

3.实际控制人

盛泉投资的实际控制人为烟台市莱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4.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与主要数据

自2022年成立以来,盛泉投资尚未开展任何业务,系为参与上市公司重整投资设立的企业。

5.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盛泉投资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盛泉投资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亦不存在出资安排。

(三)重庆信托

1.基本情况

名称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注册资本1,50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1984-10-22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嘉州路88号33层、34层、3501-351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5720T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上述经营范围包括本外币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股权结构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比例
1同方国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66.99%
2国寿投资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6.04%
3上海淮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4.1%
4重庆国投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5%
5新疆宝利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0.82%

3.实际控制人

重庆信托控股股东为同方国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4.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与主要数据

重庆信托主营业务由自营业务、信托业务等构成。自营业务主要开展贷款、金融机构股权投资、证券投资等业务;信托业务包括固定收益信托、权益类信托、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信托、混合类信托、财产或财产权信托、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等。重庆信托2021年自营资产总计31,467,325,000.00元,信托资产总

计201,139,120,000.00元。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亿元

财务指标2021年2020年2019年
总资产2,678.832,601.722,344.85
总负债2,242.642,190.251,976.71
所有者权益436.19411.48368.14
营业总收入77.4276.9378.79
利润总额38.6949.8355.99
净利润31.1739.1143.47

5.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重庆信托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重庆信托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亦不存在出资安排。

(四)鸿图一号

1.基本情况

名称烟台鸿图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环渤海(烟台)产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1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2-10-11
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通伸南街24-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MAC16LWK7P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比例
1环渤海(烟台)产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1%(GP)
2北京翕翕科技有限公司64%
3深圳市信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35%

3.实际控制人

鸿图一号的实际控制人为程阳。

4.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与主要数据

自2022年成立以来,鸿图一号尚未开展任何业务,系为参与上市公司重整

投资设立的企业。

5.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鸿图一号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鸿图一号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亦不存在出资安排。

(五)烟台瑞好

1.基本情况

名称烟台瑞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任雪宁
出资额1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2年11月25日
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桐林路四季花城1号楼2-60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3MAC3T25FX1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咨询策划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

序号股东姓名出资比例
1任雪宁1%
2吕健99%

3.实际控制人

烟台瑞好的实际控制人为任雪宁。

4.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与主要数据

自2022年成立以来,烟台瑞好尚未开展任何业务,系为参与上市公司重整投资设立的企业。

5.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烟台瑞好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烟台瑞好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亦不存在出资安排。

(六)德富海投资

1.基本情况

名称德富海(烟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华弗源企业管理咨询(烟台)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2,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2-11-23
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烟大路7号4号楼71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3MAC47XUR27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出资比例
1华弗源企业管理咨询(烟台)有限公司8.09%
2烟台德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3.92%
3萝北县环山菱镁矿有限公司21.88%
4星珠集团有限公司3.28%
5北京信毅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6.57%
6仁安(烟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6.57%
7烟台青山纸业有限公司14.22%
8李静5.47%

3.实际控制人

德富海投资的实际控制人为徐兴仁。

4.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与主要数据

自2022年成立以来,德富海投资尚未开展任何业务,系为参与上市公司重整投资设立的企业。

5.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德富海投资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德富海投资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亦不存在出资安排。

(七)上海嘉勋

1.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嘉勋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尚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额1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1-07-30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层海路888号3号楼1层(上海智慧岛数据产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HJCDU9D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出资比例
1上海尚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0.0061%
2鼎旭实业(上海)有限公司60.6024%
3陈奕慧39.3915%

3.实际控制人

上海嘉勋的实际控制人为童杰。

4.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与主要数据

自2021年成立以来,上海嘉勋尚未开展任何业务,系为参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重组和重整投资设立的企业。

5.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上海嘉勋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上海嘉勋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亦不存在出资安排。

(八)丁建阳

丁建阳,身份证号码:3706301960********,住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丁建阳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丁建阳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亦不存在出资安排。

二、与财务投资人璐银投资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投资方案

投资人按如下条件受让台海核电9,800万股转增股票,具体条件为:

1.支付32,340.00万元(即3.3元/股)作为股票现金对价;

2.承诺受让股票的锁定期为十二个月,在取得股票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台海核电股票;3.将充分利用在资金、市场等方面的优势,为台海核电未来经营发展提供融资支持。

(二)投资款支付安排

经协商一致确认,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五日内,投资人应向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本次投资的保证金作为本次投资的履约保证,金额为3,234万元(人民币:叁仟贰佰叁拾肆万元整)。

投资人应于台海核电及三家核心子公司重整计划(重整计划的相关债权偿付安排、转股成本等方面较本协议未发生劣化)被莱山区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十(10)日内且最晚不晚于2022年12月15日前将转增股票对价一次性支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已支付的保证金可以直接折抵投资对价。

双方同意,在投资人按照本协议缴付完毕投资款后,台海核电应于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转增股票登记至投资人指定的证券账户的程序,投资人应提供及时且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办理转增股票登记所需的相关资料)。

(三)投资人的陈述与保证

1.投资人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交付并履行本协议,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不会违反任何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府命令,亦不会与以其为一方的合同或者协议或对该方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产生冲突。投资人已就签署本协议及实施本协议所约定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及外部审批程序(如需)。

2.投资人保证其支付的投资款来源合法合规,且有足够的能力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全额支付对价款。

3.投资人承诺本次受让的转增股票登记至投资人指定证券账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

(四)本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和实施

1.本协议经各方加盖公章后,于本协议正文文首注明之签署日期成立;于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台海核电重整计划后协议生效。

2.经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变更或补充。任何修

改、变更或补充必须制成书面文件,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协议各方书面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本协议方可解除。本协议解除或终止的,不影响本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4.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投资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视为违约,投资人单方书面通知解除协议的,台海核电应退还已支付的保证金、投资款(均不计息):

(1)非因投资人原因导致台海核电及三家核心子公司重整计划未获莱山区法院裁定批准。

(2)非因投资人原因,投资人未能按本协议约定获得台海核电转增股票。

5.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台海核电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视为违约:

(1)投资人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将保证金或投资款支付至本协议指定的银行账户。

(2)非因台海核电原因,台海核电或三家核心子公司重整计划未获得莱山区法院裁定批准。

(3)非因台海核电原因,台海核电或三家核心子公司的重整计划出现执行不能,进而导致莱山区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台海核电或三家核心子公司破产的。

6.投资人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将投资款支付至协议指定的银行账户,台海核电可以单方书面通知投资人解除本协议,且不退还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的保证金。

7.投资人因本条第4款原因单方解除合同、台海核电因本条第5款第(2)项、第(3)项单方解除合同的,双方均不构成违约。任一方根据本协议约定解除协议后,台海核电应于10日内退还已支付的保证金、投资款(均不计息)。

8.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协议双方本着尽量恢复原状,权利与义务、义务与责任相匹配的原则,采取补救措施,但任何一方仍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9.本协议签署后,各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之约定。任何一方违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条款,或违反各方在本协议中所作出任何陈述与保证,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承担因其违约行为所导致的一切责任,并依法赔偿因其

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与财务投资人盛泉投资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投资方案

投资人按如下条件受让台海核电806.34万股转增股票,具体条件为:

1.乙方支付2,660.93万元(即3.3元/股)作为股票现金对价;2.乙方承诺受让股票的锁定期为十二个月,在取得股票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甲方股票;3.根据重整后的台海核电的生产经营实际需求,为台海核电信用修复阶段提供融资或者信用支持。

(二)投资款支付安排

经协商一致确认,在签订本协议的次日,乙方应向管理人指定的如下银行账户支付本次投资的保证金作为本次投资的履约保证,金额为266万元(人民币:

贰佰陆拾陆万元整)。

投资人应于台海核电重整计划(重整计划的相关债权偿付安排、转股成本等方面较本协议未发生劣化)被莱山区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十(10)日内且最晚不晚于2022年12月15日前将转增股票对价一次性支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已支付的保证金可以直接折抵投资对价。

双方同意,在投资人按照本协议缴付完毕投资款后,台海核电应于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转增股票登记至投资人指定的证券账户的程序,投资人应提供及时且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办理转增股票登记所需的相关资料)。

(三)投资人的陈述与保证

1.投资人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交付并履行本协议,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不会违反任何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府命令,亦不会与以其为一方的合同或者协议或对该方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产生冲突。投资人已就签署本协议及实施本协议所约定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及外部审批程序(如需)。

2.投资人保证其支付的投资款来源合法合规,且有足够的能力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全额支付对价款。

3.投资人承诺本次受让的转增股票登记至投资人指定证券账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

(四)本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和实施

1.本协议经各方加盖公章后,于本协议正文文首注明之签署日期成立;于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台海核电重整计划后协议生效。

2.经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变更或补充。任何修改、变更或补充必须制成书面文件,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协议各方书面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本协议方可解除。本协议解除或终止的,不影响本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4.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投资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视为违约,投资人单方书面通知解除协议的,台海核电应退还已支付的保证金、投资款(均不计息):

(1)非因投资人原因导致在2022年12月31日前台海核电及三家核心子公司重整计划未获表决通过,并且未获莱山区法院裁定批准。

(2)非因投资人原因,投资人未能按本协议约定获得台海核电转增股票。

5.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台海核电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视为违约:

(1)投资人未能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的约定,将保证金或投资款支付至本协议指定的银行账户。

(2)非因台海核电原因,台海核电重整计划未获得莱山区法院裁定批准。

(3)非因台海核电原因,台海核电的重整计划出现执行不能,进而导致莱山区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台海核电破产的。

6.投资人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将投资款支付至协议指定的银行账户,台海核电可以单方书面通知投资人解除本协议,且不退还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的保证金。

7.非因台海核电及投资人的原因,台海核电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双方均不构成违约。任一方根据本协议约定解除协议后,台海核电应于10日内退还已支付的保证金、投资款(均不计息)。

8.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协议双方本着尽量恢复原状,权利与义务、义务与责任相匹配的原则,采取补救措施,但

任何一方仍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9.本协议签署后,各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之约定。任何一方违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条款,或违反各方在本协议中所作出任何陈述与保证,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承担因其违约行为所导致的一切责任,并依法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与财务投资人重庆信托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投资方案

投资人代表重庆信托·台核1号单一资金信托,按如下条件受让台海核电1,500万股转增股票,具体条件为:

1.支付4,950万元(即3.3元/股)作为股票现金对价;

2.承诺受让股票的锁定期为十二个月,在取得股票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甲方股票;

3.根据重整后的台海核电的生产经营实际需求,为台海核电信用修复阶段提供融资或者信用支持。

(二)投资款支付安排

经协商一致确认,在签订本协议的次日,投资人应向管理人指定的如下银行账户支付本次投资的保证金作为本次投资的履约保证,金额为495万元(人民币:

肆佰玖拾伍万元整)。

投资人应于台海核电重整计划(重整计划的相关债权偿付安排、转股成本等方面较本协议未发生劣化)被莱山区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十(10)日内且最晚不晚于2022年12月15日前将转增股票对价一次性支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已支付的保证金可以直接折抵投资对价。

双方同意,在投资人按照本协议缴付完毕投资款后,台海核电应于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转增股票登记至投资人指定的证券账户的程序,投资人应提供及时且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办理转增股票登记所需的相关资料)。

(三)投资人的陈述与保证

1.投资人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交付并履行本协议,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不会违反任何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府命令,

亦不会与以其为一方的合同或者协议或对该方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产生冲突。投资人已就签署本协议及实施本协议所约定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及外部审批程序(如需)。2.投资人保证其支付的投资款来源合法合规,且有足够的能力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全额支付对价款。3.投资人承诺本次受让的转增股票登记至投资人指定证券账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

(四)本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和实施

1.本协议经各方加盖公章后,于本协议正文文首注明之签署日期成立;于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台海核电重整计划后协议生效。

2.经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变更或补充。任何修改、变更或补充必须制成书面文件,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协议各方书面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本协议方可解除。本协议解除或终止的,不影响本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4.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投资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视为违约,投资人单方书面通知解除协议的,台海核电应退还已支付的保证金、投资款(均不计息):

(1)非因投资人原因导致在2022年12月31日前台海核电及三家核心子公司重整计划未获表决通过,并且未获莱山区法院裁定批准。

(2)非因投资人原因,投资人未能按本协议约定获得台海核电转增股票。

5.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台海核电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视为违约:

(1)投资人未能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的约定,将保证金或投资款支付至本协议指定的银行账户。

(2)非因台海核电原因,台海核电重整计划未获得莱山区法院裁定批准。

(3)非因台海核电原因,台海核电的重整计划出现执行不能,进而导致莱山区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台海核电破产的。

6.投资人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将投资款支付至协议指定的银行账户,台海核电可以单方书面通知投资人解除本协议,且不退还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的保证金。

7.非因台海核电及投资人的原因,台海核电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双方均不构成违约。任一方根据本协议约定解除协议后,台海核电应于10日内退还已支付的保证金、投资款(均不计息)。8.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协议双方本着尽量恢复原状,权利与义务、义务与责任相匹配的原则,采取补救措施,但任何一方仍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9.本协议签署后,各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之约定。任何一方违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条款,或违反各方在本协议中所作出任何陈述与保证,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承担因其违约行为所导致的一切责任,并依法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五、与财务投资人鸿图一号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投资方案

投资人按如下条件受让台海核电1,365万股转增股票,具体条件为:

1.支付4,504.50万元(即3.3元/股)作为股票现金对价;

2.承诺受让股票的锁定期为十二个月,在取得股票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台海核电股票;

3.根据重整后的台海核电的生产经营实际需求,为台海核电信用修复阶段提供融资或者信用支持。

(二)投资款支付安排

经协商一致确认,在签订本协议的次日,投资人应向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本次投资的保证金作为本次投资的履约保证,金额为450万元(人民币:肆佰伍拾万元整)。

投资人应于台海核电重整计划(重整计划的相关债权偿付安排、转股成本等方面较本协议未发生劣化)被莱山区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十(10)日内且最晚不晚于2022年12月15日前将转增股票对价一次性支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已支付的保证金可以直接折抵投资对价。

双方同意,在投资人按照本协议缴付完毕投资款后,台海核电应于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转增股票登记至投资人指定的证券账户的程序,投资人应提供

及时且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办理转增股票登记所需的相关资料)。

(三)投资人的陈述与保证

1.投资人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交付并履行本协议,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不会违反任何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府命令,亦不会与以其为一方的合同或者协议或对该方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产生冲突。投资人已就签署本协议及实施本协议所约定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及外部审批程序(如需)。2.投资人保证其支付的投资款来源合法合规,且有足够的能力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全额支付对价款。

3.投资人承诺本次受让的转增股票登记至投资人指定证券账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

(四)本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和实施

1.本协议经各方加盖公章后,于本协议正文文首注明之签署日期成立;于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台海核电重整计划后协议生效。

2.经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变更或补充。任何修改、变更或补充必须制成书面文件,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协议各方书面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本协议方可解除。本协议解除或终止的,不影响本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4.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投资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视为违约,投资人单方书面通知解除协议的,台海核电应退还已支付的保证金、投资款(均不计息):

(1)非因投资人原因导致在2022年12月31日前台海核电及三家核心子公司重整计划未获表决通过,并且未获莱山区法院裁定批准。

(2)非因投资人原因,投资人未能按本协议约定获得台海核电转增股票。

5.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台海核电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视为违约:

(1)投资人未能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的约定,将保证金或投资款支付至本协议指定的银行账户。

(2)非因台海核电原因,台海核电重整计划未获得莱山区法院裁定批准。

(3)非因台海核电原因,台海核电的重整计划出现执行不能,进而导致莱

山区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台海核电破产的。

6.投资人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将投资款支付至协议指定的银行账户,台海核电可以单方书面通知投资人解除本协议,且不退还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的保证金。

7.非因台海核电及投资人的原因,台海核电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双方均不构成违约。任一方根据本协议约定解除协议后,台海核电应于10日内退还已支付的保证金、投资款(均不计息)。

8.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协议双方本着尽量恢复原状,权利与义务、义务与责任相匹配的原则,采取补救措施,但任何一方仍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9.本协议签署后,各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之约定。任何一方违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条款,或违反各方在本协议中所作出任何陈述与保证,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承担因其违约行为所导致的一切责任,并依法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六、与财务投资人烟台瑞好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投资方案

投资人按如下条件受让台海核电5,000.00万股转增股票,具体条件为:

1.支付16,500.00万元(即3.3元/股)作为股票现金对价;

2.承诺受让股票的锁定期为十二个月,在取得股票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台海核电股票;

3.充分利用在资金、市场等方面的优势,为台海核电未来经营发展提供融资支持。

(二)投资款支付安排

经协商一致确认,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投资人应向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本次投资的保证金作为本次投资的履约保证,金额为1,650万元(人民币:壹仟陆佰伍拾万元整)。

投资人应于台海核电重整计划(重整计划的相关债权偿付安排、转股成本等方面较本协议未发生劣化)被莱山区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十(10)日内且最晚不

晚于2022年12月15日前将转增股票对价一次性支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已支付的保证金可以直接折抵投资对价。双方同意,在投资人按照本协议缴付完毕投资款后,台海核电应于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转增股票登记至投资人指定的证券账户的程序,投资人应提供及时且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办理转增股票登记所需的相关资料)。

(三)投资人的陈述与保证

1.投资人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交付并履行本协议,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不会违反任何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府命令,亦不会与以其为一方的合同或者协议或对该方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产生冲突。投资人已就签署本协议及实施本协议所约定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及外部审批程序(如需)。

2.投资人保证其支付的投资款来源合法合规,且有足够的能力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全额支付对价款。

(四)本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和实施

1.本协议经各方加盖公章后,于本协议正文文首注明之签署日期成立;于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台海核电重整计划后协议生效。

2.经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变更或补充。任何修改、变更或补充必须制成书面文件,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协议各方书面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本协议方可解除。本协议解除或终止的,不影响本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4.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投资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视为违约,投资人单方书面通知解除协议的,台海核电应退还已支付的保证金、投资款(均不计息):

(1)非因投资人原因导致在2022年12月31日前台海核电重整计划未获表决通过,并且未获莱山区法院裁定批准。

(2)非因投资人原因,投资人未能按本协议约定获得台海核电转增股票。

(3)非因投资人原因,台海核电的重整计划出现执行不能,进而导致莱山区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台海核电破产的。

5.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台海核电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视为违约:

(1)投资人未能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的约定,将保证金或投资款支付至本协议指定的银行账户。

(2)非因台海核电原因,台海核电重整计划未获得莱山区法院裁定批准。

(3)非因台海核电原因,台海核电的重整计划出现执行不能,进而导致莱山区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台海核电破产的。

6.投资人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将投资款支付至协议指定的银行账户,台海核电可以单方书面通知投资人解除本协议,且不退还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的保证金。

7.非因台海核电及投资人的原因,台海核电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双方均不构成违约。任一方根据本协议约定解除协议后,台海核电应于3日内退还已支付的保证金、投资款(均不计息)。

8.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协议双方本着尽量恢复原状,权利与义务、义务与责任相匹配的原则,采取补救措施,但任何一方仍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七、与财务投资人德富海投资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投资方案

投资人按如下条件受让台海核电9,139.00万股转增股票,具体条件为:

1.支付30,158.70万元(即3.3元/股)作为股票现金对价;

2.承诺受让股票的锁定期为十二个月,在取得股票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台海核电股票;

3.根据重整后的台海核电的生产经营实际需求,为台海核电信用修复阶段提供融资或者信用支持。

(二)投资款支付安排

经协商一致确认,在签订本协议的次日,投资人应向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本次投资的保证金作为本次投资的履约保证,金额为3,016万元(人民币:

叁仟零壹拾陆万元整)。

投资人应于台海核电重整计划(重整计划的相关债权偿付安排、转股成本等方面较本协议未发生劣化)被莱山区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十(10)日内且最晚不

晚于2022年12月15日前将转增股票对价一次性支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已支付的保证金可以直接折抵投资对价。双方同意,在投资人按照本协议缴付完毕投资款后,台海核电应于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转增股票登记至投资人指定的证券账户的程序,投资人应提供及时且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办理转增股票登记所需的相关资料)。

(三)投资人的陈述与保证

1.投资人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交付并履行本协议,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不会违反任何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府命令,亦不会与以其为一方的合同或者协议或对该方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产生冲突。投资人已就签署本协议及实施本协议所约定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及外部审批程序(如需)。

2.投资人保证其支付的投资款来源合法合规,且有足够的能力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全额支付对价款。

3.投资人承诺本次受让的转增股票登记至投资人指定证券账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

(四)本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和实施

1.本协议经各方加盖公章后,于本协议正文文首注明之签署日期成立;于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台海核电重整计划后协议生效。

2.经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变更或补充。任何修改、变更或补充必须制成书面文件,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协议各方书面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本协议方可解除。本协议解除或终止的,不影响本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4.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投资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视为违约,投资人单方书面通知解除协议的,台海核电应退还已支付的保证金、投资款(均不计息):

(1)非因投资人原因导致在2022年12月31日前台海核电及三家核心子公司重整计划未获表决通过,并且未获莱山区法院裁定批准。

(2)非因投资人原因,投资人未能按本协议约定获得台海核电转增股票。

5.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台海核电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视为违约:

(1)投资人未能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的约定,将保证金或投资款支付至本协议指定的银行账户。

(2)非因台海核电原因,台海核电重整计划未获得莱山区法院裁定批准。

(3)非因台海核电原因,台海核电的重整计划出现执行不能,进而导致莱山区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台海核电破产的。

6.投资人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将投资款支付至协议指定的银行账户,台海核电可以单方书面通知投资人解除本协议,且不退还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的保证金。

7.非因台海核电及投资人的原因,台海核电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双方均不构成违约。任一方根据本协议约定解除协议后,台海核电应于10日内退还已支付的保证金、投资款(均不计息)。

8.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协议双方本着尽量恢复原状,权利与义务、义务与责任相匹配的原则,采取补救措施,但任何一方仍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9.本协议签署后,各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之约定。任何一方违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条款,或违反各方在本协议中所作出任何陈述与保证,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承担因其违约行为所导致的一切责任,并依法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八、与财务投资人上海嘉勋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投资方案

投资人按如下条件受让台海核电4,800万股转增股票,具体条件为:

1.支付15,840.00万元(即3.3元/股)作为股票现金对价;

2.承诺受让股票的锁定期为十二个月,在取得股票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台海核电股票;

3.根据重整后的台海核电的生产经营实际需求,为台海核电信用修复阶段提供融资或者信用支持。

(二)投资款支付安排

经协商一致确认,在签订本协议的次日,投资人应向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支付本次投资的保证金作为本次投资的履约保证,金额为1,584万元(人民币:

壹仟伍佰捌拾肆万元整)。

投资人应于台海核电重整计划(重整计划的相关债权偿付安排、转股成本等方面较本协议未发生劣化)被莱山区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十(10)日内且最晚不晚于2022年12月15日前将转增股票对价一次性支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已支付的保证金可以直接折抵投资对价。双方同意,在投资人按照本协议缴付完毕投资款后,台海核电应于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转增股票登记至投资人指定的证券账户的程序,投资人应提供及时且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办理转增股票登记所需的相关资料)。

(三)投资人的陈述与保证

1.投资人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交付并履行本协议,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不会违反任何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府命令,亦不会与以其为一方的合同或者协议或对该方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产生冲突。投资人已就签署本协议及实施本协议所约定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及外部审批程序(如需)。

2.投资人保证其支付的投资款来源合法合规,且有足够的能力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全额支付对价款。

3.投资人承诺本次受让的转增股票登记至投资人指定证券账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

(四)本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和实施

1.本协议经各方加盖公章后,于本协议正文文首注明之签署日期成立;于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台海核电重整计划后协议生效。

2.经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变更或补充。任何修改、变更或补充必须制成书面文件,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协议各方书面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本协议方可解除。本协议解除或终止的,不影响本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4.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投资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视为违约,投资人单方书面通知解除协议的,台海核电应退还已支付的保证金、投资款(均不计息):

(1)非因投资人原因导致在2022年12月31日前台海核电及三家核心子公司重整计划未获表决通过,并且未获莱山区法院裁定批准。

(2)非因投资人原因,投资人未能按本协议约定获得台海核电转增股票。

5.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台海核电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视为违约:

(1)投资人未能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的约定,将保证金或投资款支付至本协议指定的银行账户。

(2)非因台海核电原因,台海核电重整计划未获得莱山区法院裁定批准。

(3)非因台海核电原因,台海核电的重整计划出现执行不能,进而导致莱山区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台海核电破产的。

6.投资人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将投资款支付至协议指定的银行账户,台海核电可以单方书面通知投资人解除本协议,且不退还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的保证金。

7.非因台海核电及投资人的原因,台海核电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双方均不构成违约。任一方根据本协议约定解除协议后,台海核电应于10日内退还已支付的保证金、投资款(均不计息)。

8.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协议双方本着尽量恢复原状,权利与义务、义务与责任相匹配的原则,采取补救措施,但任何一方仍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9.本协议签署后,各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之约定。任何一方违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条款,或违反各方在本协议中所作出任何陈述与保证,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承担因其违约行为所导致的一切责任,并依法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九、与财务投资人丁建阳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投资方案

投资人按如下条件受让台海核电3,500万股转增股票,具体条件为:

1.支付11,550.00万元(即3.3元/股)作为股票现金对价;

2.承诺受让股票的锁定期为十二个月,在取得股票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台海核电股票;

3.根据重整后的台海核电的生产经营实际需求,为台海核电信用修复阶段提供融资或者信用支持。

(二)投资款支付安排

经协商一致确认,在签订本协议的次日,投资人应向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本次投资的保证金作为本次投资的履约保证,金额为1,155万元(人民币:

壹仟壹佰伍拾伍万元整)。

投资人应于台海核电重整计划(重整计划的相关债权偿付安排、转股成本等方面较本协议未发生劣化)被莱山区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十(10)日内且最晚不晚于2022年12月15日前将转增股票对价一次性支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已支付的保证金可以直接折抵投资对价。

双方同意,在投资人按照本协议缴付完毕投资款后,台海核电应于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转增股票登记至投资人指定的证券账户的程序,投资人应提供及时且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办理转增股票登记所需的相关资料)。

(三)投资人的陈述与保证

1.投资人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交付并履行本协议,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不会违反任何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府命令,亦不会与以其为一方的合同或者协议或对该方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产生冲突。投资人已就签署本协议及实施本协议所约定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及外部审批程序(如需)。

2.投资人保证其支付的投资款来源合法合规,且有足够的能力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全额支付对价款。

3.投资人承诺本次受让的转增股票登记至投资人指定证券账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

(四)本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和实施

1.本协议经各方加盖公章后,于本协议正文文首注明之签署日期成立;于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台海核电重整计划后协议生效。

2.经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变更或补充。任何修改、变更或补充必须制成书面文件,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协议各方书面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本协议

方可解除。本协议解除或终止的,不影响本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4.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投资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视为违约,投资人单方书面通知解除协议的,台海核电应退还已支付的保证金、投资款(均不计息):

(1)非因投资人原因导致在2022年12月31日前台海核电及三家核心子公司重整计划未获表决通过,并且未获莱山区法院裁定批准。

(2)非因投资人原因,投资人未能按本协议约定获得台海核电转增股票。

5.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台海核电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视为违约:

(1)投资人未能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的约定,将保证金或投资款支付至本协议指定的银行账户。

(2)非因台海核电原因,台海核电重整计划未获得莱山区法院裁定批准。

(3)非因台海核电原因,台海核电的重整计划出现执行不能,进而导致莱山区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台海核电破产的。

6.投资人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将投资款支付至协议指定的银行账户,台海核电可以单方书面通知投资人解除本协议,且不退还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的保证金。

7.非因台海核电及投资人的原因,台海核电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双方均不构成违约。任一方根据本协议约定解除协议后,台海核电应于10日内退还已支付的保证金、投资款(均不计息)。

8.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协议双方本着尽量恢复原状,权利与义务、义务与责任相匹配的原则,采取补救措施,但任何一方仍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9.本协议签署后,各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之约定。任何一方违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条款,或违反各方在本协议中所作出任何陈述与保证,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承担因其违约行为所导致的一切责任,并依法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十、关于重整投资人受让股份对价的合理性说明

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26日披露的《关于与重整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

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6)关于重整投资人受让股份对价合理性的说明及《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受让资本公积转增股份价格的专项意见》。

十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重整投资协议的签署有利于公司重整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如果公司后续重整程序得以顺利推进并实施,将有助于改善公司财务结构,化解债务危机,同时在新股东的加入后,恢复和增强公司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促进公司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十二、风险提示

1、因烟台中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9.4.1条第(七)项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于2022年8月19日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若重整失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将被法院宣告破产。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市规则》第9.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2、在重整完成后公司控制权可能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可能变更为融发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可能变更为青岛西海岸新区国有资产管理局。涉及权益变动等相关事项,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3、关于公司本次签署的各《重整投资协议》,可能存在因重整投资人筹措资金不到位等无法按照《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履行投资义务的风险。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4、公司因2021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触及《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二)项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已于2022年5月6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

退市风险警示叠加其他风险警示情形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4)。

5、公司因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且公司自2019年度至今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净利润均为负值,触及《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七)项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已于2022年5月6日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叠加其他风险警示情形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4)。

6、根据《上市规则》第9.3.11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因触及本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一)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五)虽符合第9.3.7条的规定,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六)因不符合第9.3.7条规定的条件,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本所审核同意”。若公司2022年度出现前述六个情形之一,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7、公司控股股东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已经法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目前重整方案尚未确定;公司子公司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烟台台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烟台台海玛努尔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已经法院裁定进入实质合并重整程序;前述重整进程及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其破产重整进程,积极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权利,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十三、备查文件

1.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与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璐银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签署的《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重整投资协议》。

2.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与烟台盛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署的《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重整投资协议》

3.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与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重整投资协议》

4.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与烟台鸿图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的《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重整投资协议》;

5.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与烟台瑞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的《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重整投资协议》;

6.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与德富海(烟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的《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重整投资协议》;

7.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与上海嘉勋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的《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重整投资协议》;

8.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与丁建阳签署的《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重整投资协议》。

特此公告。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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