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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股份: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收到陕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29

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收到陕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延长集团”)于2022年11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以下简称“陕西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22〕46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具体内容

“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2016年,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延长集团)针对子公司陕西延长石油榆林煤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榆煤化)存在甲醇业务情形,承诺在榆煤化二期项目建设投产之前,榆煤化的甲醇产品除自用外,全部继续按照延长集团内部定价在内部单位消化,不参与对外市场销售;在榆煤化二期项目建设投产之后,榆煤化的甲醇产品将全部用于自身生产。由于榆煤化二期项目未建,其自2018年起除自用、延长集团内部单位消化外,每年将剩余的部分甲醇对外销售。2018年3月,延长集团承接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榆林煤基芳烃及配套煤矿项目”,其中包括陕西榆林凯越煤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凯越煤化)100%股权,凯越煤化主要从事甲醇、硫磺的生产及销售,甲醇主要用于外销。2020年12月,你公司对2016年出具的承诺内容进行了变更,补充出具了新承诺。

你公司下属榆煤化、凯越煤化2018年-2020年存在将甲醇对外销售情形,违反了延长集团2016 年作出的避免甲醇销售同业竞争承诺。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认真汲取教训,学习贯彻相关证券法律法规,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延长集团高度重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已在集团层面成立了资本市场工作专班,全面梳理集团资本市场工作,举一反三,避免此类事项再次发生。同时,在集团公司层面加强专业人员的培训与学习力度,切实提高工作层面专业化水平和执行力度,并制定可行的措施,切实履行控股股东的责任和承诺义务,保证和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11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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