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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11-29

证券代码:600260 证券简称:*ST凯乐 编号:临2022-114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阶段:执行阶段;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乐量子通信”或“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

●案件涉及金额:涉案金额本金

45,000,000元及相应违约金、仲裁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正积极与相关方沟通协商处理方案,鉴于上述事项正在进展过程中,目前暂无法估计上述事项对公司的最终影响。但若法院后续对凯乐量子通信为上述案件涉及的相关资产采取处置措施,将对控股子公司产生较大影响。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涉及相关仲裁的基本情况

(一)仲裁一:2018年12月6日,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在流动资金借款剩余额度内,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借款利率为3.48%/年,借款期限自2018年11月30日起至2019年3月27日。被申请人未按期偿还借款时,对其未偿还部分除按逾期之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2个月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息外,每日按未偿还部分的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合同第4.4.1条约定,被申请人合同项下的一切债务由湖北大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并向申请人开具以申请人为受益人、金额不低于借款金额担保函。同时,被申请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时,申请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等所有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借款合同》签订当日,湖北大正投资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北大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出具正保字201812060201号担保函,同意对本案被申请

人的债务承担最高额3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为6个月。2018年12月12日,申请人将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转账至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建行玉桥支行:42001625108050004440)。后因被申请人资金周转困难,应被申请人的要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先后签订四份《借款展期协议书》,将《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延长至2021年5月27日。同时,湖北大正投资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先后出具四份《担保函》,承诺继续对前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除借款期限变更外,《借款合同》其他条款未发生变更,继续有效。2021年5月27日,《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被申请人除偿还最后一期的借款利息529250元外,未按期偿还全部借款本金。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发函催告,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但截至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之日,被申请人仍未还清全部借款。综上,申请人向荆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请求如下: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自2021年5月28日起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借款到期日同期的一年期LPR标准向申请人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并按逾期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申请人支付滞纳金(两项暂计至2022年3月31日止为5576465.75元);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仲裁二:2018年7月1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公安县民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在前述流动资金借款剩余额度内,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借款人民币15000000元,借款利率为3.48%/年,借款期限自2018年6月11日起至2019年3月27日。被申请人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偿还借款时,对其未偿还部分按逾期之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2个月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息外,每日按未偿还部分的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同时,被申请人公安县民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借款合同》项下的一切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限为借款期限(含申请人提前宣布到期,解除或终止合同等)届满两年。被申请人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归还《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时,申请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等所有费用,由被申请人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申

请人公安县民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2018年7月25日,被申请人公安县民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出具《担保函》一份,承诺对被申请人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借款合同》项下的一切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8年7月26日,申请人将借款人民币15,000,000.00元转账至被申请人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后因被申请人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应被申请人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请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公安县民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先后签订四份《借款展期协议书》,将《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延长至2021年5月27日。同时,被申请人公安县民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先后出具四份《担保函》,承诺继续对前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除借款期限变更外,《借款合同》其他条款未发生变更,继续有效。2021年5月27日,《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被申请人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除偿还最后一期的借款利息1,058,500.00元外,未按期偿还全部借款本金。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发函催告,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但截止至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之日,被申请人仍未还清全部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七十五条,被申请人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逾期偿还借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清偿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及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在被申请人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偿还到期借款的情况下,申请人有权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即被申请人公安县民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仲裁请求为: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万元;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自2021年5月28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按借款到期日同期的一年期LPR标准向申请人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并按逾期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申请人支付滞纳金;(两项暂计至2022年3月31日止为2788232.88元);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公安县民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申请人提出的第一项及第二项仲裁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公安县民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三)2022年9月底,凯乐量子通信收到荆州仲裁委员会(2022)荆仲字

第29号《裁决书》和(2022)荆仲字第30号《裁决书》,具体判决情况如下:

1、(2022)荆仲字第29号《裁决书》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4条、第465条、第502条、第509条、第577条、第67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第2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9条、第51条、第57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申请人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0.00元。

(2)、被申请人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0%标准从2021年5月2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3)、驳回申请人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其他仲裁请求。

本案仲裁费220089元,由被申请人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仲裁费用已由申请人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预交,本会不予退还,由被申请人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支付上列款项时一并支付给申请人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2022)荆仲字第30号《裁决书》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第675条、第68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第31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9条、第57条、第59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支付借款本金15,000,000.00元。

(2)、被申请人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0%标准从2021年5月2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3)、被申请人公安县民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湖北凯乐量子通

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上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申请人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其他仲裁请求。本案仲裁费117807元,由申请人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担6049元,被申请人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及被申请人公安县民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11758元。仲裁费用已由申请人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预交,本会不予退还,被申请人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及被申请人公安县民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承担的部分仲裁费由其在支付上列款项时一并支付给申请人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相关案件目前情况

2022年11月25日,公司收到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凯乐量子通信送达的《执行通知书》(2022)鄂10执1732号、《执行通知书》(2022)鄂10执1733号主要内容如下:

1、《执行通知书》(2022)鄂10执1732号

“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你与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荆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荆仲字第29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22年11月1日受理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规定,责令你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

(二)承担本案仲裁费220089元、执行费97620元;

(三)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执行通知书》(2022)鄂10执1733号

“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你与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荆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荆仲字第30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22年11月1日受理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规定,责令你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

(二)承担本案仲裁费111758元、执行费82512元;

(三)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相关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

公司正积极与相关方沟通协商处理方案,鉴于上述事项正在进展过程中,目前暂无法估计上述事项对公司的最终影响。但若法院后续对凯乐量子通信为上述案件涉及的相关资产采取处置措施,将对控股子公司产生较大影响。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风险提示

1、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披露公司进入预重整程序,截至目前,公司重整申请尚未被法院受理,比照公司重整时间计划,公司预计难以在2022年底前完成重整工作。

2、因公司202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和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自2022年5月6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截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归母净资产为-21.12亿元。如相关情况未能改善,公司2022年年报将触及财务类退市指标,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

3、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如公司因立案调查事项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且依据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股票将面临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风险。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后续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目录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2)鄂10执1732号、《执行通知书》(2022)鄂10执1733号。

特此公告。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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