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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A3: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28

证券代码:400140 420140 证券简称:东海A3 东海B3 主办券商:银河证券

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

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22】1号),全文内容如下:

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袁小平、符宗仁、文萍、汪宏娟:

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海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大东海具体违法事实如下:

一、2021年,大东海虚构酒店客户销售业务,涉嫌虚增营业收入4,326,

023.58元、虚增利润3,958,734.91元

大东海在2021年使用外部筹集资金及已销售但未消费完的消费卡,通过办理虚假客房入住手续、将免费房入住虚构为正常客房销售等方式,虚构客房销售业务,扣除增值税后,涉嫌虚增营业收入4,326,023.58元、虚增利润3,958,

734.91元。

二、2021年,大东海虚构月饼销售业务,涉嫌虚增营业收入839,350.44元、虚增营业成本420,587.33元、虚增利润418,763.11元

2021年,大东海虚构与公司供应商三亚华嘉商贸有限公司、海南运旺食品贸易有限公司、酒店租赁单位三亚东海龙宫餐饮有限公司及杨俏娟等16名酒店员工月饼销售业务。前述单位和个人以大东海外部筹集的资金支付月饼款项948,466元,但并未实际领取月饼或月饼券。扣除增值税后,大东海虚增营业收入839,350.44元、虚增营业成本420,587.33元、虚增利润418,763.11元。

三、2021年,大东海虚构别墅包房合同金额,涉嫌虚增营业收入283,018.87

元,虚增利润283,018.87元

2021年3月22日,大东海与海南旅总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旅总三亚分公司)签署别墅长期包房协议,合同金额550,000.00元,海南旅总三亚分公司实际承担150,000.00元,其余400,000.00元为配合大东海增加收入而虚构,由大东海利用外部筹集资金承担。虚构合同金额400,000.00元中的300,000.00元,由大东海在2021年4月至12月进行分摊确认别墅包房收入,扣除增值税后,大东海虚增营业收入283,018.87元、虚增利润283,018.87元。

大东海在2021年8月21日披露的《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虚增营业收入1,010,684.90元,虚增利润643,396.22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的对应项目的5.30%、44.28%;在2021年10月23日披露的《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中,虚增营业收入3,370,373.08元、虚增利润2,582,497.08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的对应项目的11.97%、92.57%;扣除虚增利润金额后,大东海2022年1月26日披露的《2021年度业绩预告公告》中预告的2021年度业绩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上述行为导致大东海《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2021年度业绩预告公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银行账户资料、会计凭证、客房打扫记录、书面说明材料、大东海信息披露文件、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大东海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大东海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其中:

大东海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袁小平是大东海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决策者,大东海时任财务负责人符宗仁是大东海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组织者和参与者,上述人员对大东海《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签署保证意见,审批含有虚假营业收入和利润数据的《2021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系大东海《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和《2021年度业绩预告公告》虚假记载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大东海时任职工监事文萍知悉并参与财务造假行为,对大东海《2021年半年度报告》和《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签署保证意见,系大东海《2021年半年度报告》和《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虚假记载事项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大东海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汪宏娟负责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对大东海报送相关报告中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负有保证义务,其对大东海《2021年半年度报告》和《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签署保证意见,经办《2021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勤勉尽责地履行相关职责,系《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和《2021年度业绩预告公告》虚假记载事项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结合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对大东海给予警告,并处以160万元的罚款。

对袁小平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的罚款。

对符宗仁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对文萍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对汪宏娟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此外,袁小平违法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袁小平采取3年市场禁入措施,在禁入期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担任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等有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处罚决定及市场禁入,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电话0898-66515246,传真0898-66515236),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邮寄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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