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11月28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11月28日,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2年11月28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28日(现场会议召开当日)9:15-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新昌县大道西路888号,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白洪法先生。
6、出席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35人,代表公司股份172,950,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1.723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31人,代表公司股份172,908,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1.706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4名,代表公司股份41,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73%。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2人,代表股份11,655,300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4.833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8人,代表股份11,613,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816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41,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73%。
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以及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基于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拟对公司的经营范围进行变更。本次公司经营范围的变更不会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亦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表决情况:同意172,91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0%;反对3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61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594%;反对3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4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鉴于公司拟对经营范围进行变更,因此同时需对《公司章程》对应的经营范围相关条款进行同步修订。
表决情况:同意172,91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0%;反对3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61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594%;反对3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4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2、见证律师:胡敏、袁晟
3、结论性意见
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