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 189 号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于2022年11月21日披露公告称,你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2〕253号),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2022年1月至6月,你公司子公司上海钢银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从上海置晋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晋贸易”)借款累计1,665万元。置晋贸易为你公司关联法人,但你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与置晋贸易的关联交易。
2.2021年及2022年,你公司与上海园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熠物业”)交易金额均为360万元。园熠物业为你公司关联法人,但你公司未在定期报告披露相关关联交易。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7.2.7条、第7.2.15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2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