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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矿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29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

1总则

1.1 为促进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1.3公司通过恰当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提高投资者与公司双向交流水平,在投资者对公司价值产生理解偏差时给予解释与引导,切实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增加公司信息透明度。

2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2.1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2.1.1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2.1.2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2.1.3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2.1.4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2.1.5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2.2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2.2.1 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2.2.2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2.2.3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2.2.4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2.2.5 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沟通成本。

2.2.5 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2.3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2.3.1 投资者;

2.3.2 证券分析师;

2.3.3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2.3.4 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2.3.5 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3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3.1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上市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3.1.1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3.1.2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3.1.3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3.1.4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3.1.5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3.1.6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3.1.7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3.1.8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3.1.9 企业文化建设;

3.1.10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3.2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适应互联网、新媒体等新时代发展形势,在电话、传真等投资者关系管理传统沟通渠道基础上,新增网站、新媒体平台、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新兴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3.3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3.4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3.5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3.6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7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3.8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3.9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对召开情形和要求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提升投资者说明会质量和效果,使其真正成为公司传递价值、投资者发现价值的桥梁。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3.11 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3.12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3.12.1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3.12.2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3.12.3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3.12.4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3.12.5 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3.13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

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前应当提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3.14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3.15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3.16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3.17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3.18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上市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3.19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3.20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4.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4.1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4.1.1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4.1.2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4.1.3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4.1.4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4.1.5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4.1.6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4.1.7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4.1.8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4.2 公司应当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明确工作原则、职责分工、工作机制、主要内容、方式渠道和工作要求等。

4.3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4.4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4.4.1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4.4.2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4.4.3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4.4.4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4.4.5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4.4.6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4.4.7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4.8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4.5 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4.6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并妥善保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4.7 投资者关系活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4.7.1 具有证券、财务、管理、法律、公共关系等方面良好的知识

结构,并对公司的战略、产业规划、产品特点、生产流程、市场营销、财务状况、经营动态、人事体制等有全面的了解;

4.7.2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

4.7.3 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的运作机制,具有良好的沟通和资本市场营销技巧;

4.7.4 有较为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高的文字修养,能够比较规范地撰写年报、半年报、季报、行业分析报告以及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4.8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经营财务部(董办)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4.9 董事会秘书不能亲自处理投资者关系事务时,必须委派他人处理,以提高其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4.10 公司所属各部门内部信息反馈责任人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规定披露事项,以便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时全面掌握公司动态。

5 附则

5.1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5.2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5.3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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