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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典制药: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28

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HunanJiudianPharmaceuticalCo., Ltd.长沙市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健康大道1号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

目 录

第一节 本次发行实施的背景和必要性 ...... 2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 2

二、项目建设的可行性 ...... 3

第二节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 5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 5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 5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 5

第三节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 6

一、本次发行定价原则的合理性 ...... 6

二、本次发行定价依据的合理性 ...... 7

三、本次发行定价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 8

第四节 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 9

一、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9

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发行承销的特别规定 ...... 14

三、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 20

四、本次发行符合《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规定 ...... 21

第五节 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 22第六节 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23一、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的影响 ...... 23

二、对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特别风险提示 ...... 25

三、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 26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 28

第一节 本次发行实施的背景和必要性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典制药”、“发行人”或“公司”)系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增加公司资本实力,提高市场竞争力,公司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并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拟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的方式募集资金,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高端制剂研发产业园口服固体制剂项目建设。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一)扩大口服固体制剂产能,满足快速增长的市场需求

药品消费需求具有很强的刚性和不可替代性,我国是全球第一人口大国,约占全球总人口的四分之一,庞大的人口基数带来巨大的医疗需求。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加快,居民医疗保健意识不断增强,医疗服务的便利性进一步提高,同时人口老龄化日益严重,大大带动了药品市场的需求。在此背景下,公司必须牢牢把握发展机遇,进一步扩大产品产能,提升公司市场占有率,推动业务规模的快速增长。近年来,随着公司口服固体制剂品种和剂型的不断增加,以及产品销售规模的快速增长,现有生产线产能已难以与快速增长的市场需求相匹配,本项目拟新建口服固体制剂生产线,进一步提高口服固体制剂的生产能力,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公司技术、产品、客户、品牌和管理资源优势,实现公司业务的整合及协同效应,通过充分实现规模化效应,切实增强公司盈利能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优化生产工艺,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

药品安全事关国计民生,近年来国家对药品安全的监管要求更加严格,医药企业必须更加注重产品质量安全。本项目拟新建口服固体制剂新产线,通过对各类生产资料进行更为合理和高效的配置,有效优化产品生产工艺,从而大大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同时新建研发质检中心,并引进国内外先进的检验检测设备和高素质检测人员,强化和完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有效保证药品质

量安全,为未来公司业务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优化产品结构,提高综合盈利能力

随着我国老龄化、城镇化的持续提升,人民医疗消费水平日益提高,我国药品市场需求正不断增加,公司必须紧跟行业需求领域的变化趋势,积极拓展现有产品线,不断优化产品结构,以满足下游各个领域的消费需求。本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丰富公司各类口服固体制剂产品的品种和剂型,提升不同需求端的供给能力,形成覆盖抗炎镇痛用药、抗感染用药、抗过敏用药、消化系统用药等多个类别的多层次产品布局,通过多元化经营战略,进一步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及与下游客户的议价能力,增强公司市场竞争力和综合盈利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项目建设的可行性

(一)公司拥有专业的研发团队

公司一贯重视技术研发团队建设,在多年专业化经营过程中,通过建立人才引进和培养制度、管理和激励机制,已培养出一支在药物研发和技术创新上经验丰富的科研队伍,专业领域涉及药物化学、药物制剂、药物分析、药理学、制药工程、临床医学、合成化学等各个方面。截至2022年9月末,公司及子公司已获得41项发明专利,是“湖南省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先后承担了十多项国家级项目。专业的研发团队为后续产品研发及生产提供了丰富的技术积淀。

(二)公司拥有优秀的管理团队

优秀而稳定的管理团队是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石。公司的核心管理团队成员稳定、结构合理、风格稳健,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核心竞争力的打造和提升、管理模式的创新奠定基础。公司管理层结合企业特点,总结完善了各部门、各岗位的绩效考核方案、薪酬体系以及营销激励政策等,形成了有效的经营管理模式,从而使得公司的各项业务能够顺畅开展,保障公司的稳定发展。优秀的管理团队为本项目实施后的生产和质量控制等方面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公司具有丰富的研发技术储备

公司自成立之初一直高度重视产品研发及技术储备工作,目前公司主导产品及主要品种均为自主研发,并成功实现产业化,成为企业发展的源动力,研发实

力及产业化能力得到可靠验证。公司是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企业、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湖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公司研发中心被认定为湖南省企业技术中心、新型凝胶膏剂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湖南省呼吸道药物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湖南省药品动员中心。2018年10月,公司获准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四)公司建立了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公司十分重视产品质量,始终坚持“质量第一、持续改进”的质量方针,公司具备较为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配备了先进的检验仪器,从药品研发、厂房设计、生产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和生产全过程控制考虑GMP和产品特性要求,在整个产品生命周期中通过前瞻或回顾风险管理,确保能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批准工艺和质量标准要求的药品。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将为本项目外用制剂产品的质量安全提供强大的保障。

(五)公司拥有较强的营销网络优势

在制剂产品方面,公司建立了完整有效的经销商选择和管理体系,有利于充分利用经销商在不同区域、品种方面的销售实力。公司与全国范围内的医药商业公司开展经销合作,采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产品开发策略,注重高技术、高附加值、拥有良好市场前景的产品推广,结合公司产品在剂型、规格、生产工艺等方面差异化竞争特点,加强了公司在各省市药品集中采购招标过程中的竞争优势,提高了公司产品品牌形象。完善的营销网络渠道为本项目新增产能的消化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第二节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发行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部分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相结合方式进行,余额由主承销商包销。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

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第三节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原则的合理性

公司将在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本次发行注册的决定后,经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后确定发行期。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如下:

(一)票面利率的定价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二)转股价格的确定及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同时,初始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

=P

/(1+n);增发新股或配股:P

=(P

+A×k)/(1+k);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

=(P

+A×k)/(1+n+k);派送现金股利:P

=P

-D;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

=(P

-D+A×k)/(1+n+k)。其中:P

为调整后转股价,P

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二、本次发行定价依据的合理性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同时,初始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额/该日公司股票

交易量。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合理。

三、本次发行定价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召开公司董事会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对相关公告进行披露,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规合理。

第四节 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公司本次采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方式募集资金,符合《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架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健全的公司经营组织结构。发行人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发行人已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各项公司治理方面的制度,建立健全了管理、销售、财务、采购等内部组织机构和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

(二)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者计)分别为4,639.46万元、6,724.64万元、18,013.02万元,平均可分配利润为9,792.37万元。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平均水平并经过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本次募集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三)公司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1-9月,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28.94%、26.09%、37.01%和38.00%,整体维持在较低水平,公司财务结构较为稳健,财务风险较低。公司主营业务突出,整体销售状况良好,销售回款情况良好,公司盈利状况稳定,现金流量来源持续稳定。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三)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的规定。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的规定

(五)公司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合法拥有生产经营用的完整资产体系,具备完整、合法的财产权属凭证,公司各项业务独立。公司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和领取薪酬;公司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公司员工的劳动、人事、工资报酬以及相应的社会保障均独立管理。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公司独立开设银行账户、独立运营资金、独立对外进行业务结算,公司及其子公司办理了税务登记,依法独立进行申报和履行纳税义务。公司已建立健全了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关联企业在机构上完全独立。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三)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的规定。

(六)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控制度健全有效,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公司建立了专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部门的组织架构、工作职责、财务审批、预算成本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控制。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其出具的众环专字[2022]1110050号《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中指出,九典制药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报告号为“众环审字[2020]110040号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21]1100072号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22]1110058号审计报告”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规定。

(七)公司最近两年持续盈利

最近两年公司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8,225.98万元、20,424.58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6,724.64万元、18,013.02万元,公司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的规定。

(八)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截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为126,392.59万元,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为1,000.00万元。公司财务性投资金额占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重为0.79%,未超过30%,不属于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六)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规定。

(九)公司不存在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1、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

2、不存在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3、不存在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4、不存在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十)公司不存在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的情形;不存在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十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1、公司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不存在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的情形;

本次募集资金用途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项目资金投入总额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高端制剂研发产业园口服固体制剂项目37,980.8936,000.00

若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可根据项目的进度、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对相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未来发展。不存在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用于高端制剂研发产业园口服固体制剂项目建设,不属于限制类或淘汰类行业,本次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规定。

3、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发行人为非类金融企业,本次募集资金用于高端制剂研发产业园口服固体制剂项目建设。

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的规定。

4、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朱志宏。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完成后,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影响公司经营的独立性。

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次募集资金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发行承销的特别规定

(一)可转债应当具有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依法协商确定

1、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存续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

2、债券面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3、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4、可转债评级事项

本次可转债经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评级,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本次可转债信用等级为A+。

5、债券持有人权利

公司制定了《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了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6、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同时,初始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方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

=P

/(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

=(P

+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

=(P

+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

=P

-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

=(P

-D+A×k)/(1+n+k)。

其中:P

为调整后转股价,P

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7、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条件与修正幅度

在本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

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8、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具体赎回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本次可转债转股期间内,如下描述情况任意一种出现时,发行人有权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者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在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本次可转换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被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9、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

综上,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可转债应当具有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依法协商确定”的规定。

(二)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满6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的规定。

(三)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同时,初始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逐项自查和论证后,本次发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健全的公司经营组织结构。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运行良好。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者计)分别为4,639.46万元、6,724.64万元、18,013.02万元,平均可分配利润为9,792.37万元。

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平均水平并经过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本次募集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三)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鼓励方向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高端制剂研发产业园口服固体制剂项目建设,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鼓励方向。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筹集的资金,按照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筹集的资金,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

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的规定。

(四)不存在《证券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下列情形: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四、本次发行符合《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规定

根据《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被列入失信企业等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亦未发生可能影响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失信行为。

第五节 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和盈利能力的提升,有利于增加全体股东的权益。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公司将召开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股东大会,股东将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按照同股同权的方式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大会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同时,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综上所述,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方案已经过公司董事会审慎研究且通过,认为该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并且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方案将在公司股东大会上接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本次发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六节 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

及填补的具体措施

一、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的影响

(一)测算假设和前提条件

1、假设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本次发行,并于2023年6月份全部完成转股。该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可转债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以深交所审核并经证监会注册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2、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产品市场情况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3、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的影响;亦不考虑本次发行可转债利息费用的影响。

4、假设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36,000万元,且不考虑发行费用的影响。本次可转债发行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深交所审核及证监会注册金额、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5、假设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26.58元/股(该价格为不低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召开日,即2022年11月28日的前二十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与前一交易日交易均价的较高者,实际转股价格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的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交易均价为基础确定)。该转股价格仅用于计算本次可转债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实际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确定,并可能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或向下修正。

6、根据公司2021年度审计报告,公司2021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0,424.58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18,013.02万元;假设公司2022年度、2023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按以下情况进行测算:

(1)较上一年度持平;

(2)较上一年度增长10%。

7、假定2022年度以及2023年度现金分红方案与2021年度保持一致,但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2022年度以及2023年度派发现金红利金额仅为预计数,不构成对派发现金红利的承诺。

8、在预测公司发行后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和计算加权平均资产收益率时,不考虑除现金分红、募集资金和净利润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

9、假设2022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2022年期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2022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021年度现金分红金额;2023年12月31日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2023年期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2023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022年度现金分红金额+转股增加的所有者权益。

10、除本次可转债转换为普通股外,假设公司未发生其他导致股本变动的事项。

11、假设不考虑募集资金未利用前产生的银行利息以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费用的影响。

该假设仅为模拟测算财务指标使用,具体情况以发行完成后的实际会计处理为准。

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2022年或2023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本公司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根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本次发行可转债对公司财务指标影响对比如下:

项目2021年度/2021年12月31日2022年度/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度/2023年12月31日
2023年6月30日全部转股2023年12月31日全部未转股
项目2021年度/2021年12月31日2022年度/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度/2023年12月31日
2023年6月30日全部转股2023年12月31日全部未转股

总股本(股)

总股本(股)23,468.7332,856.2734,210.6732,856.27

情景一:假设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2021年持平;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2022年持平。

情景一:假设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2021年持平;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2022年持平。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20,424.5820,424.5820,424.5820,424.5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18,013.0218,013.0218,013.0218,013.02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870.620.610.62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870.620.610.6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770.550.540.5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770.550.540.55

情景二:假设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相比2021年增长10%;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相比2022年增长10%。

情景二:假设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相比2021年增长10%;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相比2022年增长10%。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20,424.5822,467.0424,713.7424,713.7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18,013.0219,814.3321,795.7621,795.76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870.680.740.75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870.680.740.7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770.600.650.6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770.600.650.66

二、对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特别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合理有效地利用募集资金,提升公司运营能力,从而提高公司长期盈利能力。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建设期间股东回报还是主要通过现有业务实现。

投资者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或全部转股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将相应增加,对公司原有股东持股比例、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产生一定的摊薄作用。另外,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设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该条款被触发时,公司可能申请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导致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新增的股票增加,从而扩大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对公司原普通股股东的潜在摊薄作用。

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可转换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同时公司就摊薄即期回报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三、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等文件的要求,针对本次发行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公司拟采取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强化募集资金管理、加快募投项目建设、提高经营效率等措施以降低本次发行可能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如下:

(一)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并结合《公司章程》和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管理和监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和监管银行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合理防范募集资金的使用风险。

(二)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公司将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全面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提升经营和管理效率,控制经营和管理风险。

(三)积极推进公司发展战略,进一步巩固公司行业地位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趋势。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及募集资金项目投入后,一方面有利于公司加强研发能力,另一方面有利于巩固及扩大销售规模,从而提升市场份额、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充分做好募投项目开展的筹备工作;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合理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以维护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降低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四)完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投资者回报

本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了企业实际情况、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利润分配政策,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更好的回报投资者,维护公司股东利益,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来,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未来经营结果受多种宏微观因素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盈利情况做出保证。综上所述,本次可转债方案公平、合理,本次可转债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综合实力,符合公司发

展战略及全体股东利益。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一)为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支持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订薪酬制度时,应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支持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明确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中国证监会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8、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二)为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志宏作出如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

不能满足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证监会和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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