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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规章制度制定与管理制度(2012年3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2-03-30
                                                NEE-GL0312-2012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0次修订
               管理制度                               共10页
                   规章制度制定与管理制度
         (经公司于 2012 年 3 月 29 日召开的六届十五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长远发展,坚持依法治企,保证规章制度制定与
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程序化,提高建章立制的质量,提升工作效率,依
据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由公司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组织起草的、以公司名义印发的有关生产、经营、
管理等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制度、办法以及指导意见等管理规范的总
称。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计划、起草、审核、印发、
解释、修订、备案和废止等相关活动。
    第四条     公司规章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本部。各分、子公司可结合自
身实际情况加以修订形成适用于自身的制度,并报送公司经营发展部备案。
    第五条     制定规章制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订的原则,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
定的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二)坚持从公司实际出发,符合公司改革和发展总体目标;
    (三)坚持适度超前的原则,推动公司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和创新;
    (四)注意制度间的协调性,避免各项制度之间冲突和遗漏;
   (五)遵循“长远规划、年度计划、适时修订、定期清理、统一规范”
的原则。
   第六条    制定规章制度的要求。
   (一)全面性:全面性既要包括制度范围的全面性,也包含制度本身
的全面性;
   (二)准确性:规章制度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
具体;
   (三)可操作性:具有操作的相关流程,明确相关工作的负责部门和
责任岗位;
   (四)实际性:切合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
   (五)稳定性:能在一定范围内稳定适用一定时间;
   (六)服务性:制度本身应体现服务公司发展的需求。
                   第二章   规章制度建设组织管理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经理办公会
负责制定各项管理制度配套的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及指导意见。
   第八条    公司经营发展部是规章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规章制度体系的编制工作;
   (二)负责组织拟定规章制度制定的年度计划;
   (三)根据规划督促、检查、协助各部门起草规章制度草案;
   (四)起草或组织起草公司综合性规章制度;
   (五)负责规章制度草案规范的审核;
   (六)组织规章制度草案论证、修改、定稿、报送、文字审核等工作;
   (七)负责收集规章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修订和废止
有关规章制度的建议;
   (八)负责规章制度的编号、印发及备案存档工作。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与董事会的衔接,
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公司章程提出经总经理办公会确认的规章制度是否需要董
事会审议的建议;
   (二)将需要审议的规章制度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联系律师进行规章制度的法律审核。
                    第三章   制度建设规划与年度计划
   第十条   公司经营发展部根据业务管理需要制定公司规章制度体系的
整体制订规划,整体规划为每年滚动调整。每年二季度,由经营发展部对
上年度下发施行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汇编,整理成卷。
   第十一条 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或者根据公司生产、经营、
管理的需要,公司各部门按照部门职能分工,负责本部门规章制度的制订
或修订。各部门在起草需制订或修订的规章制度草案前,制订本部门规章
制度年度计划,经主管经理审阅后,报经营发展部核准。
   第十二条      公司经营发展部对各部门提出的规章制度年度计划进行协
调和审核,统一编制公司规章制度制订或修订年度计划。
   第十三条      公司主管经理可临时提议并由总经理办公会决定将某些重
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列入年度计划。
   第十四条 规章制度制订或修订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订规章制度的目的
   (二)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
    (三)起草的负责部门和协助部门
    (四)拟完成的时间
    第十五条   对不属于公司制订权限和范围的、因情况变化应当暂缓制
订或修订的、制订或修订条件尚不成熟的规章制度制订或修订计划,经营
发展部说明理由后,即行终止制订或修订计划。
                      第四章   规章制度的起草
   第十六条    经总经理办公室核准同意的规章制度制订或修订计划,由
对应的部门负责起草,并应当按计划如期完成。
   第十七条    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业务的规章制度,应以报送年度计划
的部门为负责部门,其他部门为协助部门。
   第十八条    起草规章制度应注意规章制度彼此之间的协调和衔接,并
就规章制度之间对同一事项的不同具体规定在上报时做出专门说明。
   第十九条 规章制度的起草,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收集资料,掌握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企业的相关规定;
   (二)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措施;
   (三)撰写草案;
   (四)将草案送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涉及员工利益的,还需征求员工
代表意见。被征求意见部门或个人应认真填写《规章制度征求意见表》(见
附件一);
   (五)汇总意见,修改草案,填写《规章制度审批表》(见附件二);
   第二十条    规章制度草案应对起草目的、适用范围、管理职责、具体
规范、解释部门和施行日期等作出明确规定。
   为能明确表述,可另加附件,如:描述执行该规章制度的流程图、表
格等。
   第二十一条 规章制度内容一般用条文表述,每条可分为款、项、目,
款不编序号,另起自然段;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
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内容较多的,可以分章,章下设节。
   规章制度应当条理清楚、结构严谨、用词准确、文字简明、标点符号
正确。
   第二十二条   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在广泛采纳多方意见,修改完善规章
制度草案后,报部门主管经理审核。
                       第五章 审核与批准
   第二十三条   规章制度草案经起草部门主管经理审核后,起草部门填
写《规章制度审批表》,经起草部门负责人和主管经理签字后,将草案及
审批表送经营发展部审查。
   第二十四条 经营发展部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下列审核:
   (一)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是否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切合公司实际和体现权责利对等原则;
    (三)是否与公司现行规章制度相冲突、重复;
   (四)草案结构、条款是否符合规章制度的要求和技术规范;
   (五)其他应当符合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如需要,董事会办公室将规章制度草案提交公司法律顾
问,审核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第二十六条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由经营发展部报本部门主管经理审
核,并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下发施行,须经董事会审批的管理制度由董
事会办公室负责报送董事会审批后下发施行。
   第二十七条   经过审核、批准并下发施行的制度即为公司正式文件,
如需修订则应按照修订与废止的相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规章制度一经下发施行后,公司各级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第六章 修订与废止
   第二十九条    为加强规章制度的动态管理,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制
度制定部门与经营发展部每年向各相关部门征求规章制度执行意见,搜集
规章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便适时修订。
   第三十条     各相关部门在执行规章制度过程中,对规章制度存在的问
题应及时记录,填写《规章制度修订、废止建议表》(见附件三)交经营
发展部。
   第三十一条    规章制度的修订和废止应由规章制度的拟订部门提出,
经营发展部审核,报总经理办公会审定。经董事会批准实施的规章制度,
其修订和废止报董事会审定。
   第三十二条 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修订。
   (一)规定事项不能切合现行经营方针或事实需要的;
   (二)规定事项局部已不适用的;
   (三)规章制度的局部与政府有关法令相抵触的;
   (四)同一规章制度内容前后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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