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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制度(2012年3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2-03-30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NEE-GL0704-2012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0次修订
               管理制度                              共6页
                           内部控制评价制度
      (经公司于 2012 年 3 月 29 日召开的六届十五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
或“东北电气”)全面评价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情况,规范内部控
制评价程序和评价报告,揭示和防范风险,充分满足财政部、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外部监管机构对于企业内部控制相关信息的需求,
根据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规范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
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东北电气及各子公司。子公司是指东
北电气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机
构,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实施和运行结果有效性独立开展调查、
测试、分析和综合评估等系统性活动,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
的过程。
      第四条      公司应建立并保持系统、透明、文件化的内部控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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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或当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对内部控制
体系进行评审和改进。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是公司为实现经营管理目
标,通过制定并实施系统化的政策、程序和方案,对风险进行有效识
别、评估、控制、监测和改进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第五条      内部控制评价包括过程评价和结果评价。过程评价是对
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内部控制措施、监督评价与纠正、
信息交流与反馈等体系要素的评价。结果评价是对内部控制主要目标
实现程度的评价。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科学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机制,
制定具体的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规定评价的原则、内容、程序、方法
和报告形式等,明确相关机构和岗位的职责权限,按照规定的办法、
程序和要求,有序开展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内部控制评价人员应接受有关内部控制评价知识和技
能的培训,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第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利用内部控制评价结果分析报告,将内
部控制评价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内部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工作原则和内容
      第九条        实施内部控制评价,至少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
涵盖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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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业务单位、重大业务实现和高风险领域。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
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四)以风险为导向的原则。评价工作应当以风险为基础,根据
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对公司内控目标影响的程度确定需要评价的重
点业务单元、重要业务领域和重要流程环节。
      (五)及时性原则。评价工作应按照规定的时间持续进行,当经
营管理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进行重新评价。
      第十条        内部控制评价应以公司内部环境为基础,重点关注:
治理结构是否形同虚设;发展战略是否可行;机构设置是否重叠;权
责分配是否明晰;不相容岗位是否分离;人力资源政策和激励约束机
制是否科学合理;企业文化是否促进员工勤勉尽责;社会责任是否有
效履行等。
      第十一条       内部控制评价应当以经营管理活动为重点,关注公司
经营管理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主要业务环节:包
括销售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
投资和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应当兼顾控制手段,关注不相容职
务相分离、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
运营分析控制、绩效考评控制等控制活动执行的效率效果性。至少关
注:预算管理是否具有约束力;合同履行是否存在纠纷;信息系统是
否与内部控制有机结合;内部报告是否及时传递和有效沟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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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第十三条       董事会下设立审核委员会。审核委员会负责审查企业
内部控制,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协调
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事宜等。
      公司授权由内部审计部具体组织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或由内
部审计部根据实际情况牵头,各部门配合,抽调各部门骨干人员组成
评价小组,明确分工和进度安排,采取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内部控制
评价。
      内部审计部根据本制度制定评价方案,明确评价范围、评价标准
(暂以《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为参考依据)、
工作任务、人员组织、进度安排和费用预算等相关内容,报经董事会
或其授权机构审批后实施。
      公司可以借助中介机构或外部专家实施内部控制评价,但参与企
业内部控制评价的中介机构不得同时为公司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
      第十四条         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当编制工作底稿。详细
记录公司执行评价工作的内容,包括评价要素、主要风险点、采取的
控制措施、有关证据资料以及认定结果等。
      评价工作底稿应当设计合理、证据充分、简便易行、便于操作。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或评价小组可以综合运用个别访谈、调
查问卷、专题讨论、穿行测试、统计抽样、比较分析等多种方法,广
泛收集被评价单位内部控制设计和有效运行的证据,研究认定内部控
制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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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部控制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内部审计部或评价小组
对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应以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为基础,结合年度内
部控制评价,综合分析后提出认定意见,按照内部审计制度规定的权
限和程序报经董事会审批后确定。对于认定的重大缺陷,应当及时 采
取应对措施,确保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之内。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或评价小组应当对内部控制缺陷进行综
合判断,按其严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
偏离控制目标的情形。
       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
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控制目标的情形。
       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第十七条         重大缺陷应当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中第
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和重大缺陷的定义,结合企业实际情况,
向董事会、审核委员会报告,由董事会予以最终认定 ,并追究有关
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由内部审计部或评价小组应对内部控制缺
陷及其成因、表现形式和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和全面复核,自行确
定。
      第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内部控制完善健全机制、缺陷整改机制
和落实整改后续追踪回访措施,明确公司内部各管理层级和单位整改
的职责分工,确保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中的主要问题和重大风险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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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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