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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网储能:总经理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29

2022年11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层的工作规则,保障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有序运转,依据《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对象为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中,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管理

第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第六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可以连聘连任。总经理由董事会进行定期考核。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总经理职权

第九条 总经理根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权行使管理职责,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党的建设、纪检监督、干部管理、人才管理等基本制度除外);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审批所属二级单位内设机构设立、调整、职能调整;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职权

第十条 副总经理受总经理指派分管或联系某方面工作,承担相应责任,履行相应职权。

(一)按照公司经营班子分工,分管具体业务或部门工作,定期向总经理报告所分管的工作情况;

(二)向总经理提议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

(三)在征得总经理同意下主持召开专题会,研究部署相关工作;

(四)根据业绩和工作表现,提请总经理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管理人员进行奖惩;

(五)总经理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一条 总会计师受总经理指派分管财务、资金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承担相应责任,履行相应职权。

(一)负责建立健全会计核算体系;负责组织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

(二)对公司的财务报告和财务信息披露进行把关,并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三)根据业绩和工作表现,提请总经理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管理人员进行奖惩;

(四)向总经理提议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

(五)在征得总经理同意下主持召开专题会,研究部署相关工作;

(六)总经理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设总法律顾问1人,发挥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推进公司依法经营、合规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及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第五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第十四条 公司制定《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办公会议是总经理合理行使职权的会议保证制度,其主要任务是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及上级有关工作部署,研究执行公司党委有关决定、董事会的议定事项,研究决策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的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题由总经理提出,也可由经理层成员或相关部门提出,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的事项,会前应征得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同意,由总经理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由总经理负责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因事不能主持会议又确有必要召开时,由其委托一名经理层成员主持。

第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会议的人员对各项议题发表明确的意见,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对总经理职权或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行使职权范围内事项,经应到会经理层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后执行。

对会议讨论拟订但尚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以议案的形式报董事会审议。

对因外部环境出现重大变化不能执行的已决策事项,应当重新上会决策,明确该事项不再执行。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参会人员

(一)出席会议人员为公司经理层成员;经理层成员因

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二)列席人员包括议题相关的部门、单位负责人。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综合部门负责人常规列席总经理办公会。会议主持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按照通知要求,分别参加相应议题审议环节。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涉及公告事宜的,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除总经理办公会之外,总经理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专题会议、临时会议,研究、制订、落实公司董事会会议决策部署的计划、方案,研究协调处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问题等事项。

第二十条 总经理按照董事会批准的权责清单,通过总经理办公会等形式行使董事会授权的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等职权。

总经理组织制定公司资金审批及支付管理的办法,明确公司资金审批权限、支付流程等。

总经理组织制定公司合同管理的办法,明确公司签订合同的审批权限等。

第六章 报告制度及其他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按照《公司经理层向董事会报告管理规定》,定期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授权事项行权情况、董

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经理层履行职权情况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并自觉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对总经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重大突发性事件时,经理层应当在事件发生后立即向董事长、党委书记口头或书面报告,并在事件处理完成后书面报送董事会知悉,报送前应当听取公司党委意见。特别紧急的事件,经公司经理层向董事长、党委书记请示后,可提前报送董事会知悉。

总经理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向董事会、董事长、党委书记、监事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有关工作情况。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在贯彻实施董事会决议的过程中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董事长。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董事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主要测评条款为第九、十、十一、

十四、二十条。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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