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跃岭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29

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出具警示函的公告

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人员于近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36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全文

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林仙明、林斌、陈清红、陈圳均: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跃岭股份)存在以下问题:

2020年7月至2022年3月,跃岭股份子公司上海鎏聿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鎏益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科斯瑞实业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累计16,800万元,其中2020年、2021年和2022年财务资助金额分别为2,400万元、12,900万元和1,500万元。跃岭股份于2022年4月18日和2022年5月13日才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述财务资助事项并对外披露,存在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相关规定,跃岭股份董事长林仙明、总经理林斌、时任财务总监陈清红、董秘陈圳均对上述违规事项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跃岭股份、林仙明、林斌、陈清红、陈圳均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强化财务核算,完善内部控制,提升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你们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后,公司高度重视上述警示函中的事项,并深刻反思公司在财务核算、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公司将强化内部控制。公司及相关人员会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财务核算,完善内部控制,提升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局的《关于对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36号)。

特此公告。

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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