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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通液压: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28

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

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拟授予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说明

1、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www.bse.cn)披露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公告。

2、公司于2022年11月17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www.bse.cn)披露了《关于确认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激励对象名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2)。

3、公司于2022年11月17日至2022年11月26日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及公司内部信息公示屏向全体员工就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拟授予的激励对

象的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10天,截至公示期满,公司全体员工均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拟授予的激励对象无异议。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拟授予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拟授予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监事,亦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1年11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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