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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利科技: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28

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方式购买南京领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海符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上海嘉合知行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合称为“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上海嘉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嘉行”)

54.4842%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并拟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交易前公司总股本的30%,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相关情况进行了审慎判断,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1.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上海嘉行54.4842%股权,相关股权转让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涉及向有关主管部门报批的进展情况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已在《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中详细披露,并已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2.交易对方对标的资产拥有合法的完整权利,不存在被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标的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3.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在人员、财务、公司治理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

避免同业竞争。特此说明。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11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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