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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利科技: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28

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说明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方式购买南京领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海符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上海嘉合知行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计持有的上海嘉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嘉行”)54.4842%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并拟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交易前公司总股本的30%,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规定,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进行了审慎分析,具体如下:

本次交易前36个月内,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曾于2021年1月29日由好利来控股有限公司变更为旭昇亚洲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曾于2021年5月18日由郑倩龄、黄舒婷变更为汤奇青。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未向汤奇青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仍为旭昇亚洲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汤奇青。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变动,亦不属于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36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情况,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特此说明。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11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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