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及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方式购买南京领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海符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上海嘉合知行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计持有的上海嘉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嘉行”)54.4842%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并拟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交易前公司总股本的30%,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公司董事会认为:
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5.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
的相关规定;
7.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1.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2.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市公司2021年度及2022年1-6月财务会计报告分别进行了审计,并分别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2]3385号、中汇会审[2022]6478号)。上市公司不存在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况;
3.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4.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