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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利科技: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情形的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28

情形的说明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方式购买南京领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海符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上海嘉合知行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计持有的上海嘉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54.4842%股权,并拟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交易前公司总股本的30%,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现就本次交易中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说明如下:

经核查,本次交易涉及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尚未完成责任认定的情形,亦不存在最近36个月内因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11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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