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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利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28

1、本次交易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可行,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公司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各项条件。

3、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不构成重组上市。

4、公司就本次交易与交易对方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规则的要求。

5、本次标的资产整体作价将以符合《证券法》规定并经交易各方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值为基础,由各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价格的定价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6、公司为本次交易制作的《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及其摘要,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要求,具备可行性。我们同意本次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相关内容。

7、本次交易涉及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我们同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本次交易的相关事宜后暂不召开股东大会。待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公司将再次召开董事会对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届时我们将就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再次发表独立意见。

8、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就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该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公司本次交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事项的总体安排,同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中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议案,并同意董事会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朱茂林

蔡黛燕

周晓鸣

2022年11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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