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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化智联: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26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审慎、客观、独立的判断,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离职或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购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有效,且流程合规。回购注销不会影响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公司业绩、激励对象所在部门/业务单元层面业绩及个人业绩等均达到了《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本次可解除限售的255名激励对象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且未发生《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公司对255名激励对象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共计1,388.40万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独立董事:陈劲、何圣东、辛金国

2022年11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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