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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化智联: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26

(经2022年11月25日第七届董事会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或其它特殊原因有权向公司要求报送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等确因工作需要须知悉相关信息的单位、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正在策划或需要报批 的重大事项等。

第五条 对外报送公司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或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申报产品专利项目及申请相关资质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报送信息的监管工作,公司资本证券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二章 外部信息知情人的管理第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九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第十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应当向接触到公司信息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出示防控内幕交易的书面提示,并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具体按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办理。

第十一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报告或重大事项的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披露内容不得超过 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及子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前,应当经公司分管领导、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必要时须经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批准。

第三章 外部单位信息使用的要求

第十三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事项时,公司应要求对方与公司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第十五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第十六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第十七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参照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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