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 257 号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你公司2022年3月25日、11月15日披露的《2021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和《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半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截至2021年末,你公司分别向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广饶国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亳州永康盛世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资金余额为3,484万元、30万元、50万元,上述资金构成提供财务资助,截至目前,上述资金已经收回,但你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和《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以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7.4.3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6.2.3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
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202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