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3起案件均提起诉讼但尚未立案。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3起案件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均为原告。
● 涉案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68,755,154.93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鉴于案件尚未立案,暂无法确定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2年11月25日分别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提交对恒大新能源汽车(广东)有限公司、恒大恒驰新能源汽车(上海)有限公司、恒大恒驰新能源汽车研究院(上海)有限公司的诉讼材料,涉诉金额合计共人民币68,755,154.93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上述法院的立案通知,具体情况如下:
被告 | 诉讼事由 | 诉讼请求 | 管辖法院 | 立案情况 |
恒大新能源汽车(广东)有限公司 | 被告位于南沙区万顷沙电子信息工业园的汽车工厂智能化项目由公司负责施工。被告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同时并不具备工作界面导致公司对下游供应商违约以及商票跳票等行为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 |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本金人民币50,504,915.30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赶工费人民币1,433,931.27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付款的的利息损失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7,760,946.71元;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尚未立案 |
4.判令被告支付因被告违约导致下游供应商的索赔,共计人民币992,846.02元; 5.判令原告对案涉工程在50,504,915.30元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6.判令被告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 ||||
恒大恒驰新能源汽车(上海)有限公司 | 被告位于松江区松蒸公路900号松江出口加工区B区1号、2-2A号地块的MES系统工程项目由公司负责施工。自2020年8月开工之日起,被告从未支付工程进度款且由于其资金链断裂,案涉项目于2021年8月13日停工。截至停工之时,公司已完工部分产值(含现场设备)为7,076,174.36元,且均已具备完整使用功能,被告理应全额支付工程进度款。 |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本金人民币7,076,174.36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付款的的利息损失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384,724.40元; 3.判令原告对案涉工程在7,076,174.35元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4.判令被告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尚未立案 |
恒大恒驰新能源汽车研究院(上海)有限公司 | 被告位于深圳南山区全球研究总院“造型评审中心”的智能化项目由公司负责施工。完工后经双方结算,公司工程结算价为941,326.29元,截至目前,被告仅于2020年9月24日向公司支付了352,184.77元后,再无任何付款。仍欠付工程款本金589,141.52元。 |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本金人民币589,141.52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付款的的利息损失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12,475.35元; 3.判令原告对案涉工程在589,141.52元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4.判令被告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尚未立案 |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上述案件尚未立案,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根据会计准则对上述涉诉
金额累计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共计15,951,973.19元。基于谨慎性原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公司判断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可能会达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且绝对额超过100万损益的条件,故本次公司依规进行披露。公司本次披露的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仍然具有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充分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特此公告。
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