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认真审议了《关于推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同意推选金才玖、陈佳、李新华、黄雪强、陈文彬、郝伟、赵林、刘元瑞、史占中、余振、潘红波、张跃文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二、上述候选人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关于担任公司董事的要求,具备履职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经营管理能力。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史占中、余振、潘红波、张跃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中关于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规定,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求,且均获得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经核查,未发现上述候选人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行政处罚、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情形;未发现其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
三、本次聘任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将《关于推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史占中、余振、潘红波、张跃文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