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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普光电: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26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原则,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所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变更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沈娟女士的教育背景、任职资格、工作经历、专业能力等方面均能够胜任职务的要求,未发现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任何处罚和惩戒。本次变更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沈娟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2、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自有资金充裕,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自有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马 飞 尹秋岩 崔铁军

2022年11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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