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公监函〔2022〕0184号
关于对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海南椰岛,A股证券代码:600238;
冯 彪,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杨 鹏,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海南证监局)《关于对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冯彪、杨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0号)查明的事实,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椰岛或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披露《对外投资公告》,拟与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糊涂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糊涂集团)成立合资公司,合作经营酱香型白酒生产销售业务。公司在相关合同中承诺在未来五年内由公司或协调第三方向糊涂集团注资人民币50亿元,协助将糊涂集团打造为仁怀第二大酱香酒企业。但公司未披露上述50亿元投资款来源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尚未确定具体投资方案等情况。
综上,公司关于对外投资事项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7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冯彪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董事会秘书杨鹏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3.1.4条、第3.2.2条等有关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冯彪、董事会秘书杨鹏予以监管警示。
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