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公监函〔2022〕0180号
关于对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长鸿高科,A股证券代码:605008;
白骅,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胡龙双,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白骅、胡龙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2号)查明的事实,2022年6月28日,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鸿高科或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长鸿生物材料有限公司收到单笔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2,314.4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2.51%。公司在收到相关政府补助后未及时披露,迟至2022年7月15日披露《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
公司收到政府补助后未及时披露,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
2.1.7条、第7.7.8条等有关规定。根据证监局认定,时任董事会秘书白骅作为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胡龙双作为财务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白骅、时任财务总监胡龙双予以监管警示。
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