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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盾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四届八次董事会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26

独立意见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25日召开了四届八次董事会会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出席了本次会议。我们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审阅了相关的会议资料,并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客观公正的原则,现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1、公司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

4、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参与对象的确定标准,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旨在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使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的结合,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

水平,完善公司薪酬激励机制,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企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6、公司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事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四届八次董事会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徐伟民 朱 建 朱 欣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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