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监事,认真审阅了《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2022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及其摘要等有关内容,经公司全体监事充分讨论,现就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1、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的方式征求公司员工关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意见,董事会结合相关意见拟定《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等相关文件,制定程序合法、有效。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
指引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监事会对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名单进行了核实,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参加对象的确实标准,其作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系员工自愿参加,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6、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期、有效地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和完善公司与员工的利益共享机制,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的一致性,促进长期、稳定发展;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实现企业长远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
公司监事钟胜章、戴美军、俞仲表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回避表决。有表决权的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因此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签字页】
监事:
钟胜章
戴美军
俞仲表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