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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胜天成:与关联方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更正补充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26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关联方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更正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公司《与关联方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5),现对公告中部分表述内容予以更正补充如下:

一、更正部分

更正前:

“二、一致行动人协议主要条款

(一)双方同意按照《公司法》《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在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对有关决策事项保持相同的决策意见。

(二)双方同意并确认,双方在行使公司股东权利时保持“一致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在行使召集权、提案权、表决权等权利时作出相同的意思表示(以下简称“一致行动”)。

(三)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需要由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或作出决议的事项时,双方均应作出相同的投票表示。

(四)在“一致行动”期限内,任何一方拟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之前,或在股东大会会议中行使表决权之前,双方应先对相关议案提案或表决事项进行充分的协商、沟通,并根据本条约定进行决策,保持“一致行动”。”

更正后:

“二、一致行动人协议主要条款

(一)双方同意按照《公司法》《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泰凌微

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在泰凌微经营管理过程中对有关决策事项保持相同的决策意见。

(二)双方同意并确认,双方在行使泰凌微股东权利时保持“一致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在行使召集权、提案权、表决权等权利时作出相同的意思表示(以下简称“一致行动”)。

(三)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需要由泰凌微股东大会进行审议或作出决议的事项时,双方均应作出相同的投票表示。

(四)在“一致行动”期限内,任何一方拟就有关泰凌微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之前,或在股东大会会议中行使表决权之前,双方应先对相关议案提案或表决事项进行充分的协商、沟通,并根据本条约定进行决策,保持“一致行动”。”

二、补充部分

公司与王维航先生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的主要原因如下:

1、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3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经逐项查验及比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3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一致行动情形,王维航在公司担任董事长,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3条第二款第(八)项“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的法定一致行动情形。

2、根据泰凌微历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和表决票情况,自泰凌微设立以来,公司和王维航先生未在泰凌微股东大会中出现表决意见不一致的情形,不足以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3条规定的相反证据。

3、鉴于《一致行动人协议》签署前,王维航先生直接持有泰凌微 2.79%的股份,通过上海芯狄克、上海芯析间接控制泰凌微8.07%、7.16%的股份,通过与泰凌微股东盛文军、MINGJIAN ZHENG(郑明剑)、金海鹏及上海凌析微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形成一致行动关系控制泰凌微 10.17%的股份,合计拥有和控制的泰凌微股份和表决权比例为 28.19%,为泰凌微实际控制人,并且王维航先生具备微电子学的专业能力以及相关的管理经验等原因,公司基于对泰凌微行业前

景和未来发展的信心,同时为增强泰凌微实际控制权的稳定,促进公司对泰凌微长期投资价值的回报,经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王维航先生回避表决),最终决定与王维航先生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一致行动人协议》的签署限于公司持有的泰凌微股份在泰凌微股东大会层面的相关权益,公司的其他业务以及经营运作保持不变。

除上述更正补充事项外,原公告中其他内容不变,由此造成的不便,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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