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对外投资取得方正科技5.49%股权暨与华发科技产业及其指定主体共同参与方正科技重整计划执行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将有效巩固和深化公司PCB业务板块的产业布局,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保障公司稳定、可持续、高增长,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对外投资取得方正科技5.49%股权暨与华发科技产业及其指定主体共同参与方正科技重整计划执行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董事签署:
初大智
刘 晖
侯富强
2022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