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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
股转融资并购函〔2022〕11号
关于对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相关
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黄凯,男,1968年8月出生,时任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同新材”)副总经理。
经查明,你方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惠同新材于2015年11月挂牌,挂牌时黄凯代他人持有25万股。惠同新材于2021年1月完成股票定向发行,合计向34名发行对象发行308万股,募集资金1,262.8万元,发行后股东共计108人。本次股票发行过程中,黄凯认购100万股,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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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万股系他人实际出资并交由黄凯代为认购和持有,上述行为构成股份代持。
黄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1.4条、第1.5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第四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第二十八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发行规则》)第四条的规定。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黄凯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黄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发行规则》等业务规则诚实守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特此告诫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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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惠同新材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融资并购部2022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