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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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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

股转融资并购函〔2022〕11号

关于对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相关

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黄凯,男,1968年8月出生,时任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同新材”)副总经理。

经查明,你方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惠同新材于2015年11月挂牌,挂牌时黄凯代他人持有25万股。惠同新材于2021年1月完成股票定向发行,合计向34名发行对象发行308万股,募集资金1,262.8万元,发行后股东共计108人。本次股票发行过程中,黄凯认购100万股,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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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万股系他人实际出资并交由黄凯代为认购和持有,上述行为构成股份代持。

黄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1.4条、第1.5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第四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第二十八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发行规则》)第四条的规定。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黄凯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黄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发行规则》等业务规则诚实守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特此告诫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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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惠同新材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融资并购部2022年11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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