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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济药业: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25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证券代码:000952 证券简称:广济药业 公告编号:2022-091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提案的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11月24日(星期四)14:50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24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2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武汉市光谷企业天地二号楼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阮澍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

108,577,26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789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90,111,6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5.552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8,465,61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236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20,985,20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9507%。

3、公司在任董事9人,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会议9人;公司在任监事3人,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会议3人;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的各项议案经与会股东及授权代表审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1、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8,576,2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1%;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984,2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2%;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以特别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2、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129,1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37%;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63%;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129,1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9837%;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审议本议案时,出于谨慎原则,出席会议股东长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武汉信用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票数合计为102,447,080股。

表决结果: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以普通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3、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8,576,2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1%;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984,2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2%;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以特别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黄洪波、陈铭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主体资格、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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