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
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2年9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同意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03号)。公司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329.0278万股,股票面值为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48.98元,此次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4,075.78万元,扣除所有股票发行费用人民币8,645.43万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5,430.36万元。前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到位,并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于2022年10月20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2]000749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总额 | 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
1 | 医疗器械及生物检测试剂产业化项目 | 50,000.00 | 48,669.19 |
2 | 康为世纪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 11,707.64 | 11,707.64 |
3 | 分子检测产品研发项目 | 14,190.76 | 14,190.76 |
4 | 补充流动资金 | 24,000.00 | 24,000.00 |
合计 | 99,898.40 | 98,567.59 |
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内,公司可根据项目的进度、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对相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入顺序和具体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截至2022年10月31日,公司以自筹资金实际投资额为人民币15,524.49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募投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总额 |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金额 |
1 | 医疗器械及生物检测试剂产业化项目 | 50,000.00 | 48,669.19 | 14,558.04 | 14,558.04 |
2 | 康为世纪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 11,707.64 | 11,707.64 | 240.76 | 240.76 |
3 | 分子检测产品研发项目 | 14,190.76 | 14,190.76 | 725.69 | 725.69 |
4 | 补充流动资金 | 24,000.00 | 24,000.00 | ||
合计 | 99,898.40 | 98,567.59 | 15,524.49 | 15,524.49 |
上述事项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了《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2]0013757号)。
四、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8,645.43万元(含增值税),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用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493.60万元(含增值税),公司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
493.60万元(含增值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发行费用类别 | 发行费用金额(含税) | 自筹资金预先支付金额(含税) | 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金额 |
承销及保荐费 | 6,448.68 | 150.00 | 150.00 |
审计及验资费 | 954.00 | 215.00 | 215.00 |
律师费 | 708.08 | 111.30 | 111.30 |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 | 491.00 | ||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 43.66 | 17.30 | 17.30 |
合计 | 8,645.43 | 493.60 | 493.60 |
上述事项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了《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2]0013757号)。
五、募集资金置换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2年11月24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资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发行费用,合计使用募集资金16,018.09万元。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同意公司以15,524.49万元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另使用募集资金493.60万元置换自筹资金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利益,相关内容和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本次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以15,524.49万元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同意公司以493.60万元募集资金置换已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2022年11月24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2]0013757号),认为公司编制的截至2022年10月31日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公司截至2022年10月31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并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杨凌 姜浩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