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现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同意公司以15,524.49万元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另使用募集资金493.60万元置换自筹资金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
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肖 潇、蔡啟明、胡宗亥2022年11 月24日(本页以下无正文, 下页为签署页)
肖 潇(签字):
蔡啟明(签字):
胡宗亥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