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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力达: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24

一、关于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鉴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行权期已于2022年11月14日到期,公司部分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未能将其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额度全部行权,公司将对其在第一个行权期已授予但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18万份予以注销。

鉴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有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3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不合格,另有1名激励对象病逝,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将对该6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行权期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29万份予以注销。

本次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47万份。

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348.50万份,授予对象由78人调整为72人。

公司本次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符合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注销股票期权事项。

二、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可行权的独立意见

1、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2、本次行权符合《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行权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包括行权期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本次行权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在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内自主行权。

[本页以下无正文, 下页起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

赵子夜 赵先德 陈 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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