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后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规定中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3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不合格,另1名激励对象病逝,除该6名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外,其余72名激励对象满足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全部行权条件。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满足;本次可行权的72名激励对象行权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事项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在规定的行权期内采取自主行权的方式行权。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