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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利特: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24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11月23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2年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2年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

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并同意以2022年11月23日为首次授予日,以8.4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25名激励对象授予359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 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调整的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调整后的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的内容。

三、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为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编制的《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公司现状以及实际情况,该预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利于增强综合竞争能力,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的内容。

四、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为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编制的《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的内容。

五、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根据修订后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进行的修订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的内容。(以下无正文,签字页附后)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钱君律

胡 冰

赵世君

2022年11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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