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意见
作为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已对公司提交的第九届第八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及相关文件进行了认真地审阅及审慎地调查,现发表同意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10名激励对象及预留授予部分的2名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040,931股。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行为符合《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办理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相关事宜,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第二次内资股类别股东会、2022年第二次外资股类别股东会批准。
独立董事:冯长利、汪建华、王旺林、朱克实
2022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