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31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关于转让海外参股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转让海外参股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事前认可,并就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遵循了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实施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盛希泰、高海江、杨涛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