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是公司董事会根据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与承销商协商进一步明确的本次发行具体方案。本次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将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申请办理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并将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负责办理具体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相关事项。
三、《关于开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的需要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并将在募集资金到账后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开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艳芳 马永义 王瑛2022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