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收购广州金农现代农业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收购金农现代100%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战略布局,提升公司竞争力,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本次交易公平、公正,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收购金农现代100%股权。
二、对《关于广州金农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向公司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关联借款交易方式和定价原则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在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和决策程序中,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本次关联借款事项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此次关联交易事项。
三、对《关于公司股东为广州金农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及公司对股东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公司股东为金农现代提供担保,担保费用参照市场行情确定,定价公平、合理,公司对此提供反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在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和决策程序中,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本次关联担保事项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此次关联交易事项。
四、对《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是根据公司《激励计划》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回购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同意本次回购注销。
五、对《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结果相符,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徐 勇 | 唐林林 | 黄庆荣 | ||
2022年11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