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11月22日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龚晓科先生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次股东大户的召集、召开所履行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大会召开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9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36,482,6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20%。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2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6,831,4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拟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本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4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www.bse.cn)披露的《关于拟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36,482,63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2/3)以上通过。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宁夏大远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杨梦甜、于瑞婷
(三)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参会人员均有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