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相关议案资料后,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增加2022年度关联交易额度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基于遗留业务的需要,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交易按平价进出,不存在价格溢价或价格折扣的现象,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该议案的关联交易对关联方形成重大依赖,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增加2022年度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二 、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融资租赁业务规模适度,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对公司经营不存在不利影响;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同时,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谭嘉因 | 包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