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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丰电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24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鉴于公司董事会成员缺额1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推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任职资格审核,拟推选吴祖亮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经审阅吴祖亮先生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该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推选吴祖亮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费维栋 先生 张杰 女士 刘秀 女士

2022年11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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