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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士达: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更正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23

公告编号:2022-120证券代码:833394 证券简称:民士达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更正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6月27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网(www.neeq.com.cn)上发布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0),为进一步明确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现对部分内容予以更正:

一、 更正事项的具体内容

更正前: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果公司股票出现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处理,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或增持公司股票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触发公司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公告编号:2022-120自公司上市之日起第2个月至3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果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有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公司及相应主体应按本预案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当触发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在第2个交易日发布提示公告,并在第5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与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并获得相应的审批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当公司股票收盘价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视股票市场情况以及公司实际情况,按如下优先顺序采取部分或全部股价稳定措施,直至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消除,(1)公司回购股票;

(2)控股股东增持股票;(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一)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回购股票当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的条件时,公司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且回购股份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回购。此外,公司回购股份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本次发行价;

(2)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但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

(3)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净额的50%。

(二)控股股东增持股票

控股股东增持股票在公司已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价格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同时,其增持公司股票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本次发行价格;

(2)单次增持公司股票的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500万元,且不低于其上一个分红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的现金分红金额的10%;

(3)累积增持不高于其上一个分红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的现金分红金额的50%;

(4)通过增持获得的股票,在增持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在公司控股股东已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价格仍然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同时,其增持公司股票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本次发行价格;

(2)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金额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分红(如有)及税后薪酬的30%;

(3)用于增持民士达股票的资金总额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民士达领取的分红及税后薪酬总和;

(4)通过增持获得的股票,在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 更正后的具体内容

更正后: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出现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处理,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或增持公司股票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触发公司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自公司上市之日起第2个月至3年内,如果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有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公司及相应主体应按本预案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告编号:2022-120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当触发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在第2个交易日发布提示公告,并在第5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与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并获得相应的审批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当公司股票收盘价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视股票市场情况以及公司实际情况,按如下优先顺序采取部分或全部股价稳定措施,直至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消除,(1)控股股东增持股票;(2)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3)公司回购股票。

(一)控股股东增持股票

当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的条件时,控股股东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且增持股份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同时,其为稳定股价而增持公司股份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本次发行价格;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单次增持公司股票的金额不应低于其上一个分红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的现金分红金额的10%;

(3)于单一会计年度因稳定股价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

不高于其上一个分红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的现金分红金额的50%;

(4)通过增持获得的股票,在增持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在公司控股股东已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价格仍然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同时,其为稳定股价而增持公司股份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本次发行价格;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金额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分红(如有)及税后薪酬的30%;

(3)用于增持民士达股票的资金总额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民士达领取的分红及税后薪酬总和;

(4)通过增持获得的股票,在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

(5)公司在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的承诺,公司控股股东、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三)公司回购股票

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价格仍然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时,对公司股票进行回购。此外,公司为稳定股价而回购公司股份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本次发行价;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净额的50%。

(3)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数量最大限额为公司股本总额的1%;如公司单次回购股份后,仍不能达到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则公司继续进行回购,单一会计年度内回购股份数量最大限额为公司股本总额的2%。

三、其他相关说明

除以上列示内容外,其他内容未发生变化,更正事项不会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我们对上述更正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11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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