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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士达: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23

公告编号:2022-050证券代码:833394 证券简称:民士达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更正后)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制定了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出现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处理,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或增持公司股票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触发公司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自公司上市之日起第2个月至3年内,如果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有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公告编号:2022-050增发新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公司及相应主体应按本预案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当触发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在第2个交易日发布提示公告,并在第5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与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并获得相应的审批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当公司股票收盘价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视股票市场情况以及公司实际情况,按如下优先顺序采取部分或全部股价稳定措施,直至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消除,(1)控股股东增持股票;(2)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3)公司回购股票。

(一)控股股东增持股票

当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的条件时,控股股东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且增持股份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同时,其为稳定股价而增持公司股份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本次发行价格;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单次增持公司股票的金额不应低于其上一个分红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的现金分红金额的10%;

(3)于单一会计年度因稳定股价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不高于其上一个分红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的现金分红金额的50%;

(4)通过增持获得的股票,在增持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在公司控股股东已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价格仍然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同时,其为稳定股价而增持公司股份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本次发行价格;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金额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分红(如有)及税后薪酬的30%;

(3)用于增持民士达股票的资金总额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民士达领取的分红及税后薪酬总和;

(4)通过增持获得的股票,在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

(5)公司在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的承诺,公司控股股东、现有董事、高级管

公告编号:2022-050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三)公司回购股票

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价格仍然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时,对公司股票进行回购。此外,公司为稳定股价而回购公司股份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本次发行价;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净额的50%。

(3)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数量最大限额为公司股本总额的1%;如公司单次回购股份后,仍不能达到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则公司继续进行回购,单一会计年度内回购股份数量最大限额为公司股本总额的2%。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

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时点至本预案尚未实施前或本预案实施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措施停止执行:

1、若因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公司股票出现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

格而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本次发行价格;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2个月至3年内,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不低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票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

3、回购或增持金额累计已达到下述具体措施规定的上限要求;

4、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四、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披露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且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公司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本预案中规定的具体措施,则公司将在在中国证监会和/或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或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公司董事会未履行相关公告义务、未制定股份回购计划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暂停向董事发放薪酬或津贴,直至其履行相关承诺为止;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控股股东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

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同时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控股股东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本人的薪酬予以暂时扣留,同时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如有),直至其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5、如因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要约收购等规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或无法继续履行其增持公司股票或回购公司股份之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前述惩罚,但应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特此公告。

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6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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